从辽宁省政府[2008]1号行政复议决定看省市级政府的法制水平/刘洋飞(5)
二是,皇姑区政府赶在《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施行之前(2007年9月13日)为土地储备搞突击拆迁是与民争利、破坏和谐社会、破坏循环经济的浪费之举。皇姑区政府为什么选择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搞城市房屋拆迁呢?
沈阳市皇姑区政府于2007年9月16日取得北陵大街东地块的《拆迁许可证》,为什么选择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搞城市房屋拆迁?这要从城市房屋拆迁性质的变迁说起。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法学届争议很大,在传统的拆迁理论中,城市房屋拆迁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当政府决定拆迁时,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服从,行政权由国家强制力来保护。于是,政府可以随心所欲的批准开发商大兴土木。
《物权法》施行之后,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分化为二个部分,一部分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物权法》规定为国家“征收”行为。关于国家“征收”,《物权法》规定了条件,即《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此可知,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除此之外,政府无权征收个人的房屋。
除国家“征收”之外的其它拆迁行为均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双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行政强制力的参与。明白了以上道理,也就明白了政府为什么选择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搞城市房屋拆迁,《物权法》限制了行政权,保护了公民对于自己的房屋享有充分的物权。
为了不受《物权法》的限制,政府选择了《物权法》实行之前的几天作出决定,可谓是用心良苦。
另外,被收回土地拆迁的御香园小区,该房屋是1998年旧城区改造开发建筑、1999年竣工入住的,临宁山东路的9层楼房,一、二层是商业网点,在沈阳市属于比较好的小区。
综上所述,决定没有回答申请人提出的第2、4、5三个问题,属于不讲道理的决定。即没有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因土地储备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
(2)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没有土地储备的主体资格。
(3)皇姑区城市建设局赶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为土地储备搞突击拆迁是与民争利、破坏和谐社会、破坏循环经济的浪费之举也是违法的。
7、沈阳市政府没有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职权,他只有批准权,所以,沈阳市政府越俎代庖,其直接收回土地的行为是滥用职权。
《土地管理法》第58条将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职权授予了“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没有授予人民政府。虽然沈阳市政府是沈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但是,法律没有授予政府有直接收回土地的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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