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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辽宁省政府[2008]1号行政复议决定看省市级政府的法制水平/刘洋飞(6)
  8、沈阳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其违反了《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将规划的“居住用地”擅自变更为“商服用地”。
  《国务院关于沈阳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第八条规定“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沈阳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第5条规定,总体规划中“文本和图集同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请看《沈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图》对原告居住的御香园小区是怎样规划的吧!该图集对御香园小区等附近住宅小区地块的规划是用白色标记的“居住用地”。就是说: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其“居住用地”的用途,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那么,沈阳市政府收回该土地是做什么呢?他卖给香港中华汇集团在此开发商贸中心,土地用途是“商服用地”。请看以下证据:
(1) 沈阳市政府网站发布的报道。
(2) 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网站发布的公告。
(3) 香港大公报网站发布的报道。
  (二)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8条收回土地的条件规定。
  该条没有规定因土地储备可以收回土地。所以沈阳市政府收回土地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面对辽宁省政府错误的复议裁决,当事人于2008年12月18日,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沈阳市政府,要求撤销沈阳市政府2007年9月13日作出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沈政地收字[2007]074号)。
  沈阳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8月6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此案正在审理中。
  法院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沈阳市政府有收回土地的职权,被告提供了土地储备项目批准文件,收回决定符合《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第3、4条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国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购,对集体土地依法征用后予以储存的行为。
  第四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市计划、城建、房产、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唉!!!没有办法啊!那么,辽宁省高级法院会有公道吗?其实,结论已经有了,只是老百姓不相信而已。


(作者:刘洋飞律师)
200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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