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论私力救济与道德/熊氢玲(5)


四、道德的法律意义与现实意义

  自古以来,中国的君王一直提倡“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周王朝奉行的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种法律观影响深远,到汉代,周王朝这种思想又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这种“礼法结合”的特征直接奠定了我国传统法制的理论基础。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伦理主义”。
法律伦理主义说到底就是法律与道德的紧密结合。即体现了法律的道德化,又体现了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伦理主义有非常明显的特征:

一、它不像西方的法律一样,追求的是个性;它深刻的体现了东方人的群体观念。当然这种观念不利于私权的发展。彭诚信说:“私权是一个中性概念,它纯粹从实现个人欲求的角度来谈,而没有附加任何其他外在判断。因此,在没有经过道德或正义标准判断之前,它也就无所谓善与恶。”[10]从某方面说,这种群体观念直接导致我国古代私权利的不发达。

二、它主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11]这也是儒家提倡 “王治”的理论依据。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颜渊》,《论语》卷六页十八)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颜渊》,《论语》卷六页十九)
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瞻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公孙丑》上,《孟子》卷三页十一至十二)
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贤役大贤。天下无道,小役大,弱役强。斯二者,天也。顺天者存,逆天者亡。(《离娄》上,《孟子》卷七页五)[12]

三、它强调的是一种秩序,要求个人利益服从王道,注重个人的社会责任感与义务感。[13]由于法律伦理主义是以儒家思想作为理论指导的,上千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处统治地位,所以法律伦理主义的内核非常稳定。
法律伦理主义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自身的价值,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人的价值观影响很大。更重要的是,法律伦理主义契合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深刻反映了道德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所以,对于它的时代价值,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很显然,法律伦理主义对于建构现代化的法律无疑是一种宝贵的资源。”[14]


五、私力救济与道德的关系

(一)两者在现实中的冲突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私力救济强调的是对私权利的保护。权利的本质是利益。耶林(利益法学派的开山鼻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彭诚信也认为:“权利是正当利益或者实现正当利益的自由在法律上的固定和体现,并以直接或潜在的公权利为保障,当权利以特定的形式或公示手段由法律予以固定后,它便成了表征正当利益和自由的符号。”他还说到:“权利追求的是利益,保障的是利益,尤其它体现为财产权的时候,本身便是一种财产资源,从而财产权利也就成了财产,也可以称之为‘权利的财产化’。”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