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私力救济与道德/熊氢玲(6)
换句话说,私力救济的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合法的私人利益。当这种私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甚至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这必定涉及到一个道德的问题。那么权利人的救济行为可能是合法的,却可能是不合道德的,会受到社会的谴责。特别是在多元化的社会里,利益也会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过去没有的利益概念,如网络里的虚拟财产,现在也可能已经进入人们的头脑与生活。
早在2007年5月21 日《时代商报》登出这么一则消息:5月18 日,沈阳一名16岁少女黄绢因为太饿偷面包被抓获。店主称要将此事告知学校,她觉得无脸见人,于是选择了自杀。对于这件事,我曾经写过这样一篇评论:
一个正常的人,在正常的生活里,一般都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事值得颂扬,什么事应该谴责。但是,如果将他置于生死的边缘时,由于求生的本能,他可能会忽视道德与法律的约束。真正合乎人道的道德与法律,它的出发点一定是对弱者的保护。人乃万物之灵,没有什么能不生命更宝贵。濒临死亡的人是最弱小的人,是最需要保护的人,是最需要帮助的人。小偷本该受到谴责,从行为上看,小黄绢是小偷。店主抓小偷是基于对本身合法利益的维护,从法律的角度看好像无可非议。但是,这则新闻引发我们思考的不是“法”,而是“人”。法律不外乎人情,置人的生命于不顾的法律绝对不是好法律;同理,置人的生命于不顾的执法和私力救济也不是好的执法与私力救济!
这就是私力救济与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直接冲突。这件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这些讨论大多是从道德的角度去谴责那位店主。也许店主也有委屈,就好像许多超市经常被小偷关注一样,店主的声称可能只是一种吓唬,目的是想杜绝这种偷盗的行为,从而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救济一旦与道德发生冲突,效果会怎样呢?
(二)两者在法律上的关系
虽然从刑法到民法都明确规定了私力救济,但是,私力救济并不意味着权利人的为所欲为。刑法且不去讨论,就是为确认与保护私权利而设计的民法,也明确规定了私力救济使用的范围和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129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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