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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私力救济与道德/熊氢玲(7)
  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私力救济一定是一种有限的救济,是公力救济或者说是公权力向私权利的有限让渡。权利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一定不能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否则,权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德规范一旦被全社会所接受,它也可以被立法者接受,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例如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首先就是从人们的日常交往中得来的,现在已经被许多国家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也是这样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另外,《民法通则》第7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条规定被一些学者推定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这两条原则都是从立法的高度,运用道德的标准,对权利或者说对私力救济的规定与限制。所以说,从法律的角度看,道德规范与私力救济一定是协调的。现实中两者之所以发生冲突,主要是因为法律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道德的规范也是比较抽象的,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而且道德的评价依赖于利益人的标准,利益同向时,评价标准可能也趋于同向;但是,利益异向时,评价标准一定是异向的。标准不一样,评价的结果当然也相迥了。但是,私力救济的法律规定却又具体可行,权利人很容易就能把握。中国的道德传统向来不崇尚私利,极力主张私权向他人利益或者是公共利益的让步。从“孔融让梨”的故事我们就能看到这种道德准则的重要性与久长性。
所以说,私力救济与道德即使在法律上有一致性,在现实执行中极可能发生冲突。

(三)协调两者关系的意义

  市场经济是个性自由的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给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一个和谐、稳定与自由的法律环境。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不仅需要一个个性自由的市场主体,而且还需要给流通的财产给予权利上的保障,换句话说,只有自由的人拥有合法的财产,他的交易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才能产生交易的结果。民法的功能就在于此,所以,民法不仅仅是权利法,而且是私权利法。私权利法发达的国家,它的市场经济一定运行流畅。
  但是,有交易就一定有风险,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伴随着风险一起发展起来的,法律(特别是私法)针对的就是这种不信任交易而设置的,目的就是降低交易的风险,使市场快速健康运转。所以又说,要想让市场经济运行顺畅,一定要发达的私权利(私法)作保障。而私力救济是私法里不可或缺的因素。我国立法对私力救济的范围比较窄,例如“自助行为”在民法上就没有规定,其他国家如德国、瑞士等,民法典就专门规定了这项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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