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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私力救济与道德/熊氢玲(8)
  我国的经济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经济的转型刺激了法制现代化的运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的落后,在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运作机理上主要采用立法主导型,通过立法,移植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则,推进我国法制的改革,促进法律的发展。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法制的特点,儒家的礼治与王道影响深远。正如有些学者所说:

  “以宗法伦理理性为核心的传统中国法律,充分反映了儒家伦理精神对法律生活的深刻影响,是一个建构于‘天人合一’的深厚道德基础之上的王道精神自相标榜的、通过家族本位的君权主义表现出来的法律系统。这种以‘天人合一’观念系统为深层指导原则和终极依托、以‘内圣外王之道’为行为方式的伦理法,包含着三个彼此联系的独特品格。一是礼治主义。它反映的乃是建立在宗法结构基础上的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社会政治伦理秩序体系;它所体现的乃是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族、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图式。二是泛道德主义。这种法律的泛道德主义,必然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进而动摇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三是人治主义。帝王的绝对统治和吏治的发达,必然为法律世界中的人治主义提供现实的基础,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而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15]

  所以说,私权利的大力倡导必定和传统道德发生冲突。《大学英语》精读教材第五册第五单元有这么篇文章SCIENCE AND THE SCIENTIFIC ATTITUDE,其中有这么句话:

“At every crossway on the road that leads to the future,each progressive spirit is opposed by a thousand men appointed to guard the past.”[16]

  当然,这种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麦克莱说:“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这句话就揭示了这个道理。私权利还是要大力倡导,私法还是要大力发展,私力救济的范围也需要扩大,这也是法制现代化的目标。目前,面临的问题就是在发展私权,提倡私力救济的同时,如何去面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如何在私权利(私力救济)和道德规范中找到两者的契合点。毕竟,两者总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也有共同的价值取向。能够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找到衡平点,私权利(私力救济)和道德规范的契合点也就出来了。
这个衡平点的寻找,除了需要国家福利政策引导之外,还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保证;另外,健全的律师制度和健康的社会慈善事业在这里也能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这里有这么一个故事,也许能给我们以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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