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钊作俊(5)
(作者简介:钊作俊(1966年—),男,河南商水县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参考文献
[1] 钊作俊,现代死刑问题研究述评[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1).
[2] 当时主持刑法修订工作的王汉斌同志于1997年3月6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有的同志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多,主张减少,这是值得重视的。但是,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这次修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
[3] 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10.
[4] 胡云腾,死刑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70.
[5] 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M].上卷,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627.
[6] 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13.
[7] Roger Hood,世界の死刑[M].辻本义男译.日本国成文堂,1990.20.
[8] 赵秉志,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J].法制日报,1998,9,5.(7).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其实就是“罪大恶极”,只不过强调死刑适用对象罪行的极其严重性,既然“罪大恶极”一词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俗语,这一改动并不妥当。况且,死刑的控制也不是改变一个法律词汇所能解决的问题,详请参见陈兴良,刑法疏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40.
[9] 按说,刑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而《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刑法修订在后,法院组织法修订在前,不论从制定的机关还是从制定的时间,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死刑核准权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然而,现在的实际仍然是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着绝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10] 钊作俊,死刑限制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91.
[11] 岩井宜子,死刑の适用基准[J].日本:刑法杂志,35(1).94—95.
[12] 如某一省会城市在1999年冬季严打中,仅在1月13、14、15三日内即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死刑31人。而我国有30多个省会城市和500多座省辖市,如果照这一数字推算的话,仅仅一年的元旦前后,我国要杀多少人?显然,这一数字是相当庞大的。
[13] 而同期美国仅执行死刑68人,日本为6人,see Amnesty International,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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