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文使用后不付费谁说了算?——对徐国栋与北大法律信息网的稿酬风波的思考/宋飞(3)
因为平时还有许多工作,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不让我们就网文使用后不付费的案件在当地法院起诉,而要到侵权的网站和网络公司集中的北京去起诉。加之我看过《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9辑,上面介绍的几起发生在北京的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几乎全都没有胜诉,即便是宋鱼水法官主审的案件也是如此。真有一点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我无奈之际,向北京的维权斗士郝劲松先生发去一封电子邮件,看看他有什么好建议。可能是他也很忙,该信至今也未回复。
现在在网站上又看到和自己有过文字交流的徐国栋教授也就类似事情发起与我相似的牢骚,我的心情更加不能平静。本来“中国法律信息网”的事情我想不再去想了,毕竟自己的文章没有出版社和杂志社发表,能在网站上多做做广告,也就无所谓了,毕竟网络是把双刃剑嘛。徐教授所提到的北大法律信息网,我以前也一直向其投过稿件,先后被选登了30多篇。我还通过这个网站与华东政法大学的李秀清教授有过初步的文字交流,也认识了不少北大学子。该网站也未像“中国法律信息网”那样明确标注自己是可以向作者付费的网站,还不至于那么卑鄙。可是当我看到这两个网站的工商备案信息时,我愕然了。这两个网站怎么都贯之以“法律之星”的旗号呢?它们几家是不是穿一条裤子呢?
对于像徐教授这样的法学名家来说,我个人看法是无论什么网站,不管是否注明支付稿酬,只要是刊登了他们的文章,不管是他们自己投稿,还是网站转载,都应该支付稿酬,以表示对其知识产权和学术地位的尊重。如果双方没有就稿酬具体数额谈好,应该按照商业惯例支付。而对于像笔者这样的普通撰稿人(个人理解这个“普通”,应该是没有法学类硕士或者博士文凭),如果投稿网站没有注明是付稿酬的,就可以视为是网站为其做广告;如果投稿网站注明是付稿酬的,就应该视为是网站愿意刊登选登文章,并按照约定支付其稿酬,以保护广大在线投稿者投稿的积极性。笔者读过《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2辑,其中有美国网站的介绍,美国不存在免费刊登法律界人士作品的网站,都是收费刊登。这本身就意为着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比我们国人要高。而中国大陆呢,早在2001年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意接受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定。据我的老师范长军介绍,这一揽子协定大部分都是按美国人的意志行事的。因此同年开始,中国大陆就开始大规模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配套规定,以期与Trips协议的内容保持一致。可是奇怪的是,这么优秀的法律中的许多内容却被曲解的司法解释所代替。美国要求中国打击盗版,可盗版还是存在。网络著作权的问题,我看许多媒体,包括人民法院报和法制日报都有大篇幅的介绍,几乎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公认的法律存在缺陷的领域之一。起诉的案件很多,权利人胜诉的案件却很少。就算是胜诉的,也是以知识产权法元老、已故学者郑成思牵头去告侵犯自己著作权的网站为代表的类似案件。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也只是判决停止其侵权,而没有赔偿损失。这一判决,个人看法是它不仅没有遏制住网络侵权的风头,反而还助长了广大网站继续刊登侵权文章,因为法院也没有让它们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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