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诉讼的和谐之路/韩鸿翔(4)
四、信访救济所彰显的价值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相背。信访救济是一种无序的救济,是一种没有穷尽的救济,其所彰显的价值不是利益的公平分配而是“多索多得”,不是“法律人人遵守”而是“权大于法”,而当“权大于法”时就非常容易出现“以权谋私”。这种非正义理念与推进我国社会经济民主政治平稳较快发展所需要的公平、稳定、秩序等理念不相吻合。
信访功能之演变
信访最开始是作为国家对社会的一种控制手段出现的,服务于国家对社会的治理。这种控制既包括对民间社会的控制,也包括对基层行政体系的控制。国家允许基层社会通过信访这种方式将基层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向中央政权报告,再由中央作出针对性的决策,并最终反馈于基层以实现为政之目的。这种方式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形态的承诺。[12]相对公民来讲,信访体现了公民的请愿权利,而这一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13]其表现形式为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申诉权等等。但时至今日,信访已从最初“了解基层,服务民众”的功能逐步演变为“个人权利救济”的功能。信访制度以权力为核心,为行动者提供了一种亲近权力资源的可能,通过领导对具体问题的干涉和批示,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导致了一些当事人一旦发现司法救济的结果不如己意,就开始寻找机会上访,希望规避法律得以寻求最满意的结果。[14]
为了确保稳定,切实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中央不断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乃至按信访量给地方排名,将其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下大决心及时化解矛盾,更好地把那些影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信访救济和诉讼救济成为既并驾齐驱又相互排斥的两条“维权之路”。但,信访问题牵涉面很广,许多矛盾基层根本无法解决,况且一些上访案件本身就是针对当地政府,群众必然通过越级上访寻求高层领导关注,借此施加对当地政府的压力。[15]为了解决问题,政府首选的办法是是“疏”。“疏”就是“劝导”,在仅“劝导”不行时,就“花钱买安省”(安是平安,省是省心、省力)。实践、经验和理性告诉我们,这种无原则的“疏”刺激了更多的人来信访,谁都想来肯一块“唐僧肉”,谁都知道政府是“无限责任公司”。当政府不堪重负,“疏”不起时,在严格的责任制下,“堵”的一手便难以避免。少数地方使用暴力等手段拦截上访群众已是公开的事实。其恶劣的政治后果是:本为追求和谐与稳定的信访制度成为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的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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