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诉讼的和谐之路/韩鸿翔(5)
信访和诉讼的和谐之路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造成这种矛盾局面的原因既有现行法律制度与我国国情存在较大差距的因素,又有司法不公,令当事人不能信服的因素,还有我国高层对待信访问题总体策略不当的因素。但是,根本原因还是司法救济在一定程度上的失灵。只要司法救济能够真正成为社会的公器,人们对信访救济的大部分注意力自然就会转移,毕竟信访救济所能够提供救济的可能性还是太小,是不得已而为之。换句话说,治“诉讼救济”是治本,治“信访救济”是治标。我们可以打个比方:因发炎得了高烧,去烧散热是当务之急,但杀菌消炎才是根本之道。
一、完善现有司法制度,提高法院地位,树立法院权威,赋与法院应有的权能,进一步扩大案件受理范围,扩大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使司法救济更彻底。暂不说我国法律已明文确定了许多种法院不予受理的纠纷,单说能受理的案件当中,法院一旦发现案件与政府行为有关,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裁判不妥易引起群体矛盾,或新型的未曾有过的纠纷,大多不予立案,把矛盾的解决推回给当事人自身。这样一来,大量当事人不得不掉头走向信访之路。这种情况背后的实质原因是:法律赋与了法院较高的权能,但实际当中法院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权能,结果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力不足”的后果是当事人并不认为法院“力不足”,而认为法院不作为或偏袒对主,由是矛盾四起。正如:于建嵘认为,克服司法腐败比克服信访造成的危害要容易的多,最终我们需要的是法治,不是清官和领导批条,与其投入人力物力加强信访,不如拿这些精力加强司法。[16]因此,国家应加强法院建设,赋与法院应有的权能,使法院不但有权受理各种纠纷,且有能够处理各种纠纷。各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机关应当带头尊重并执行法院判决,树立司法权威,将纠纷重新引导回诉讼机制加以解决。
二、消除司法不公。上文所述,引起司法不公原因很多,解决司法不公既要从根本上入手。1、改革法官任命机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命,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任命,法官待遇和办案经费相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以解决法官司法独立的问题,使法官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地方干扰和外来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要修改宪法。2、改革法官选拔机制。中级以上法院法官一般来源于较低一级法院中优秀的法官,也不排除从社会公认的优秀律师、检察官和学者中选取,实现法官层层选拔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最低年龄,比如需年满45周岁,并提高从事法律工作年限,比如20年,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并且只要身体健康任期还可再加延长。提高法官待遇,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以此解决法官法律工作经验不足,素质较低的问题,同时一并解决“书本型法官” 办案不切实际的问题。还建议组织人事部门解决因法官层层选任所产生的其他附带问题:如家庭住房、儿女上学等。3、改革法官队伍工作机制。现在我国基层法院实际情况是,法官除审判案件外,还需将更多精力忙于送达、打印、装卷等具体性事务,且大多在法院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很少从事具体案件的审判。建议改革法院法官办案方式,法官专司审判,将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如送达、打印、装卷、执行查封冻结等,交由其他辅助人员完成。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同其他法官一样也应每月办理一定量的案件。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法官的精于审判业务的特长;另一方面在编制上还可精简法官数额,相应提高法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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