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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与诉讼的和谐之路/韩鸿翔(6)

三、改革信访功能。“法治优于人治”已被无数伟大的法学家、政治家、哲学家所论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始终不变的目标,在这个目标的指导下,完善司法救济和其他各种以法治为要义的权利救济模式,是我们的中心任务。信访的救济功能是对诉讼救济的挑战。信访功能应回归原位,即最初的参政议政功能 ,取消它的权利救济功能;有关上级部门也不应将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的多少作为考核法院(法官)工作成绩的依据。具体到涉诉信访,只要是有关裁判对与错的问题,一律由当事人按法律程序办理;反映有关法官裁判中的腐败徇私行为,信访部门则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送;信访部门不对具体案件当事人予以救济,但对大量的共性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反应,比如:在涉诉信访中百分之五十时都是反映执行问题,信访部门不应干涉法官对个案的执行,不过对大量反映的执行问题应及时和有关部门沟通,并督促有关部门从大量各个执行个案中找出共性问题予以解决。但是信访救济背后民众的“青天意识”和“包公情结”已经历了数千年的文化积淀,在较短时间内会一直存在于人们的脑海中,并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故,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要在国家推行法治建设必须经过一个新生儿出生时的“阵痛”,“阵痛”后才会产出脱胎换骨后的“新生”。

四、注重程序价值,严守既定程序。现在部分法官把“诉讼法”当皮球一样捻,简易程序随意转普通程序,普通程序随意延长审限;调查取证方面,法官以职权调取证据随意性很大,很少细究法律规定;合议庭形同虚设,案件审理主办法官说了算,其他法官也“懒”得参与深入研究;等等。因法官自身对诉讼程序的不在意,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藐视:“不管你几审终审,什么时候我满意才是终审”。 法官应从自我做起,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从程序公正方面进一步获得当事人对裁判实体公正的认可。另一方面,国家在注重宣传实体公正的同时,也注重宣传程序公正,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裁判结果以减少信访数量。

结语

笔者通过对现在各国家机关信访案件,尤其是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这一现状的分析,理出了目前信访制度背后的种种弊端,以及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解决问题的思考。
笔者殷切地期望,司法救济能够早日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注释]:

[1] 邵华,“信访制度变革与弱势群体权利救济”,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2期。
[2] 张敏、戴娟,“困惑与出路:转型期法院涉诉信访制度的理性探究”,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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