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诉讼的和谐之路/韩鸿翔(7)
[3] 涉诉信访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在长沙召开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概念,目的是将法院涉诉信访和和其他信访区别开来。涉诉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有关当事人的来信或来访。
[4] 同注[2]。
[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和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6] 同注[1]。
[7] 马小红:《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309页。
[8] 同注[7],第317页。
[9] 同注[1]。
[10] 李玉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
[11]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5年3月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12] 同注[1]。
[13] 张海鸿:“新中国信访制度的由来与现状”,载于http://www.minge.gov.cn/txt/2008-10/08/content_2507340.htm,2009年7月4日访问。
[14] 同注[1]。
[15] 田雷:“认真对待本土资源:论‘变法’中的人民信访制度”,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
[16] 同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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