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罪若干问题研析/钊作俊(7)
其九,其他对于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间谍行为,如共同实施间谍犯罪,人数众多、组织庞大、活动猖獗,等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死刑适用中,即使是间谍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适用死刑,但也要注意和刑法总则规定的死刑适用规格“罪行极其严重”相协调,只有对那些不论是从分则规定的条件上看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还是从总则上看,其行为又符合了“罪行极其严重”者才能以死刑惩治。即使如此,对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的间谍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仍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①
(作者简介:钊作俊(1966— ),男,河南省周口市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的死刑问题等。
① 至于是否间谍组织,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的规定,其确认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① 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的规定,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间谍罪犯,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与奖励。”据此,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间谍罪犯,如果其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就不应当适用死刑,至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下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 肖扬.中国新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 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4]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下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5]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6] 祝铭山.中国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7] 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8] 张军,周道鸾.刑法罪名精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9] 周振想.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
[10] 赵秉志.中国刑法争议(下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