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视角谈虚假诉讼行为之界定及定性/付志强(7)
(二)虚假诉讼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是以简单罪状的模式规定的,没有对敲诈勒索的具体行为方式和内容作出规定。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在虚假诉讼中,行为人采用的是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方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此种行为方法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且一般较为隐蔽,是一种“骗”的表现,但它与威胁和要挟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法院在虚假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受到行为人的威胁和胁迫,其他人也没有,更谈不上因胁迫和恐吓而产生的精神上的强制了,因此,虚假诉讼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将虚假诉讼行为是性为敲诈勒索罪显然缺乏合理性。
(三)虚假诉讼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目前,我国主流观点认为,虚假诉讼应按照三角诈骗的原理去进行分析,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但笔者认为不然。因为虚假诉讼行为与诈骗行为从表面上看,在犯罪方法上都采用了“骗” 的方式,即对一定的事实进行虚构,行为在客观上会给他人造成损失,但这两种行为决不是同一意义上的法律评价行为。它们之间的共性并不能抹杀它们之间的巨大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这是虚假诉讼行为与诈骗行为的本质区别。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且仅限于公私财物所有权,而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容体较为复杂,除去侵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秩序以外,它侵犯的不仅只有财产性利益,有时还可能会侵犯国家利益和其他利益,如为规避计划生育国策而假离婚生育,其侵犯的就不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是行为的客观方面也有很大不同,表现为两者欺骗形式、欺骗对象,受欺骗者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三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有所不同。虽然虚假诉讼行为和诈骗在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但其犯罪目的却并不相同。诈骗罪作为一种侵财型犯罪,其目的必然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虚假诉讼的目的则较为复杂,有时不一定是为了占有公私财物,如以虚假诉讼的方式逃避债务、分房等。此点也是虚假诉讼行为有别于诈骗的主要特点之一。四是行为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和单位。所以虚假诉讼不能构成诈骗罪。
(四)虚假诉讼行为应定性为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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