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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结婚证明/孟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结婚证明

孟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结婚证明可作为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


  案情:张某(原告)起诉李某(被告)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双方1998年结婚时被告去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并由其一直保管,原告口头给予同意,婚后双方感情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在立案的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婚姻关系的证明,原因有二:1、被告拒不拿出结婚证;2、由于原告住所地民政部门管理混乱,结婚的档案材料丢失,无法提供,同时工作人员流动较大,无人能出具结婚证明。原告唯一能提供的只能是住所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的证明。
  分歧:对于本案法院能否依法受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无法提供婚姻关系的证明,法院不能依法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依法受理的依据,可启动诉讼程序。
  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司法实践中,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需提供以下证据:1、起诉状;2、身份证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4、其他证据。其中婚姻关系证明需提供双方结婚证,如果因丢失等原因需提供民政部门提供的结婚证明,否则,法院的作法是不予立案,当事人常常无法提供的恰恰正是婚姻关系的证明,但他们在在大多数情况下能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结婚关系证明。因此,能否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是近年来婚姻案件立案中受理与否的焦点。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1998年11月4日公布实施,其中第二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二条之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任务(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从这两部法律的的实施及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重视,我国基层性自治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有切身的体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日益突现,为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产生的巨大的作用,全社会都给予其巨大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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