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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强制法(草案)/张俊龙(4)

行政强制法(草案)所能解决的实际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行政强制法(草案)坚持以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作为立法指导思想,通过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和实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行政强制权“乱”的问题;同时通过非强制手段的倡导、必要的授权和理顺执行体制来解决行政强制权在某种程度上“软”的问题,力图使行政权与公民权利之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达到一定的平衡,消除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选择强制方式,以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为原则

  提请二审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首次审议后,印发各地和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有的地方提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要再采取行政强制,应对行政机关教育和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第六条进行相应的修改。 行政强制法草案还规定,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不得滥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小损失为原则,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

限制人身自由目的达到,应当立即解除强制

  草案二审稿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草案一审稿中对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作了规定,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有更严格的程序约束。草案对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有规定,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没有规定期限,应加以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在单行法中都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关于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建议增加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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