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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问题研究——以欧盟与印度棉制亚麻床单反倾销争端案为借鉴/梁咏(6)
司法审查也是《1994年反倾销协议》所规定的必经程序,比照起来,我国的《反倾销条例》中的“复审”与“审查”都算不上该守则所称的“司法审查”。由于WTO协议的不可保留性,使得尽快建立符合《1994年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完全独立于负责作出该裁决或复审决定的当局”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4、配合反倾销调查
当反倾销调查开始时,出口商可能会避免给调查给予配合,并打算采取诸如降低出口价格等措施来保持其在市场的份额,或采用其产品的替代品以免予可能被征收的任何反倾销税,或改变其产品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来源以改变其产地。中国出口商应警惕这些做法可能是短命的,甚至可能是饮鸩止渴,因为这可能导致反倾销税的加重。而且,事实上,很多的倾销指控是可以胜诉的,不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不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不仅意味着市场的丢失,更意味着中国产品信誉的丧失。16
5、培养一批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人才
在新的贸易体制下,国家利益不再是通过政治家而是通过律师和其他技术专家来实现的。17发展中国家也不能消极等待,而应当积极地为新的变化作出充分的准备。否则“即使机会是均等的,结果也不会是均等的”18。我们要尽快改变过分依赖外国律师应诉反倾销案件的现状,加快培养自己的人才。
五、结语
以上,笔者通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文本和案例方面的分析,结合我国面临的反倾销诉讼的现状,并根据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作出的有关承诺,对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在最近几年中可能出现的针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诉讼浪潮并同时对他国提起反倾销诉讼从而保护本国的利益作了一些分析和展望。


作者简介:梁 咏 女 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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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65652951/ 13816360919

1 这是WTO首任总干事鲁杰罗(Renato Ruggiero)的评价。引自张乃根:“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国际法问题”,《当代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51页;转引自Statement of Director-General Ruggiero(17 April 1997), 下载自http://www.wto.org/wto/about/disputel.htm(07/20/97)。
2 黄志雄:“对发展中国家参与GATT/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法律分析”,《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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