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被处女” 是否属于“冷暴力”/王礼仁(2)
对此不少学者认为,根据目前立法,拒绝同居要求赔偿,在法律上没有根据。
张荆律师被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指派代理孙红案件,她对这个案件有不同案看法。
张律师认为,“被告拒绝同居行为使原告患上了焦虑性抑郁症,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就是一种家庭暴力。男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因此认为,对于家庭‘冷暴力’的制裁迫切需要立法加以完善。
二、“被处女”有责与无责的判断
自愿当处女,不涉及法律问题;只有“被处女”,才涉及法律问题。有人认为,从夫妻之间的配偶权考察,相互之间具有同居的义务。一方拒绝与他方同居,“被处女”有权要求赔偿。
简单地套用配偶权,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但配偶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配偶权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人身权中虽然包括相互之间的性权利或性义务。但这种性权利或性义务是人伦秩序之权利或义务,具有浓厚的伦理性,是法律所无能为力的。同时,如果法律承认夫妻不得拒绝性要求,这正好给男子提供了强奸或性暴力的借口。而且拒绝性要求,在女性中更多。如果承认这也是暴力,将会有更多的女性为此付出惨重代价。也可能是配偶权的复杂性,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配偶权。
性是人的本能之一。一个无生理或心理缺陷的正常人,性是婚姻必不可少的内容。正如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所说:“性是婚姻的三大实体之一”。那么,一方为什么要拒绝性,这就涉及到夫妻感情问题。性是一种情感的东西,只有“情有所生,性方而至”。法律无法强制,也不能强制。
因夫妻感情引起的性中断或无性,只能通过缓和夫妻感情或离婚解决。因而,这里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当是如何解冻夫妻感情或终止夫妻关系。需要提醒妇女同胞的是:要对婚姻的前途有一个正确判断,对离婚有一个正确态度,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
我积极主张社会组织(特别是政府),应当广泛设立婚姻咨询和“医疗”机构,以预防家庭“冷暴力”,及时消除家庭“冷暴力”。这才是最重要的。特别是要解决好妇女被歧视、被冷落而不愿离婚,或不敢离婚问题,即要解决好妇女离婚本钱问题。要提高妇女地位,要建立健全女离婚当事人经济帮助和社会救济双轨制。使妇女敢向男人说不;敢向冷暴力说不;敢向婚姻说再见。这才是治理冷暴力的根本。
法律是有边界的。不能把任何事情都上升到法律。以性拒绝为例,如果夫妻一方拒绝性,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岂不是说:你没有夫妻感情,也得要发生性行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人们能够承受吗?因而,单纯因夫妻感情不好而没有性,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显然缺乏正当性基础。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被处女”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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