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被处女” 是否属于“冷暴力”/王礼仁(4)
大家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弱势人群,特别是妇女使用的所谓冷暴力要多于男人。因为妇女一般无法使用武力征服男方或发泄情绪,往往只能采取语言攻击,或者采取一种消极无奈的手段进行对抗,即不说话、不理不睬、回避或拒绝性生活等。如果把这些行为都认为是暴力,那正好给男方使用武力找到了借口。即你用冷暴力对付我,我就用武力对付你。结果是双方都使用了暴力,双方责任对等,甚至狡猾的男人还会认为是女方先使用暴力,责任大于男方,从而抵消男方的责任。因而,冷暴力概念的提法,有损妇女权利的保护,对妇女严重不利。
我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冷暴力”概念的出现,最早就是从关注妇女入手。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冷暴力主要是从2001年开始提出和引起关注。这一年有四篇有影响的文章探讨冷暴力,即《冷暴力---女人的专利》、[2]《你会不会成为家庭冷暴力的主角?》[3]、《解析妻子对丈夫的精神暴力》、[4]《家庭冷暴力婚姻癌变的一种信号》[5]。这其中就有两篇文章,是专门探讨和关注女性“冷暴力”的。其中有的文章把女性作为“冷暴力”主要实施者,甚至是专利。更有文章是把“冷暴力”的受害者定位于男性,提出要依法制裁女性施暴者。如《冷暴力---女人的专利》一文中,把女性“冷暴力”描述为:“类似化骨绵掌和九阴白骨爪那样的功法”,使男人“笼罩在无影无形的内伤恐惧之中”。在《解析妻子对丈夫的精神暴力》一文中,作者指出:“男女不平等,妇女素质差”,是女性发生冷暴力的主要原因。并指出:“要消除女性冷暴力,一方面,提高妇女素质;另一方面,依法制裁施暴者”。
大家看一看,想一想:如此渲染“冷暴力”,不正是要制裁女性吗?这不正是要转移对真正家庭暴力的聚焦和关注吗?这难道不是有损妇女权益的保护吗?
如果是为了保护妇女立法,而冷暴力的主体多数又是女性,妇女又恰恰成为惩罚的主要对象,这岂不是将一项保护妇女的法律,变成了镇压妇女的工具吗?
2、在立法技术上无法解决好冷暴力的法律边界问题
这主要是因为要在伦理道德领域、在高度自制的私生活领域,去设一道法律防火墙,非常困难。法律的边界在哪里?怎样惩罚“冷暴力”?“冷暴力”有哪些责任形式?哪些“冷暴力”应当惩罚,哪些“冷暴力”不应当惩罚?“冷暴力”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拒绝性生活是否应当受到惩罚?不说话是否当受到惩罚?女方生气或吵架后跑回良家,是否当受到惩罚?等等,都难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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