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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被处女” 是否属于“冷暴力”/王礼仁(5)
  要求“冷暴力”立法者,至今没有一个明确而有说服力的立法草案。

  3、所谓“冷暴力”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完全可以解决

  “冷暴力”中现行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根本不能上升为法律责任的部分。这部分不论是否有专门的“冷暴力”法,它都无法解决。如一般夫妻生活准则或伦理秩序的部分,它永远不可能成为法律直接调整的对象。

  所谓“冷暴力”,实际上并非暴力,而是一种软手法,即以软对抗的方式表达不满或伤害对方。“冷暴力”涉及的问题,可以一分为二:一部分是法律问题;一部分则是夫妻生活准则和伦理秩序问题。涉及法律责任的部分,事实上并不是“冷暴力”,而是虐待和遗弃等。这主要是采取软伤害的方法,对他人实施精神虐待。

  目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个最大的误区,就是混淆了“虐待”和家庭暴力的界限,将“虐待”或其他一些软伤害都往暴力中塞。真可谓“家庭暴力是个筐,所有侵权往里面装”。从而使“虐待”成了被“冷暴力”、被遗弃的对象;而“暴力”成了“第三者”。“家庭暴力”插足“虐待”。本来属于“虐待”领域的,却非要把它塞进暴力不可,从而导致家庭暴力不堪重负。当然,这有一个变化过程:在没有家庭暴力立法之前,“虐待”是“车如流水马如龙”;在“家庭暴力”立法之后,人们便喜新厌旧,都钟情于家庭暴力,而冷落“虐待”,使“虐待”“门前冷落车马稀”,遭受前所未有的冷暴力。因而,我们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要解决“虐待”被“冷暴力”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虐待”被“冷暴力”的问题,才能解决妇女被“冷暴力”的问题。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说明:在立法体例上,有区分暴力与虐待,与不区分不区分暴力与虐待两种立法模式。在一些不区分暴力与虐待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家庭暴力包括虐待,或虐待包括暴力,暴力与虐待没有区别。因而,在有些只有家庭暴力,没有虐待的国家或地区,他们在立法中,将一些在我国属于虐待范围的内容,则规定在家庭暴力中。这就给我国产生了一些误导。我国有学者据此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范围太窄,要扩大范围,要把一些非暴力,包括所谓的“冷暴力”,也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殊不知,在我国立法上,是区分家庭暴力和虐待的。[6]家庭暴力与虐待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刑法规定有虐待罪、遗弃罪。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都明确区分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等。因而,在我国,不能将属于虐待范围内的一些软伤害内容纳入家庭暴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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