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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法治工追求-关于国庆特赦调查报告/管礼明(11)

四、对特赦问题的再思考

  “任何研究都必须接受某种程度的偏差,拒绝偏差的结果是拒绝任何研究。” 同样,我们的调查报告不可否认的存在一定误差,但基本上是客观真实可靠的,并不影响本调查的科学性和价值性。
基于调查过程中的种种反映和调查结果,我个人认为,这也是大众的普遍认为:今年国庆60周年可以实行特赦,在条件趋于成熟的情况下至少可以考虑特赦;但要慎之又慎。必须是在特赦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必须是在科学权衡,充分预测特赦产生的各种影响以及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救济措施的前提下;必须是在深厚的民意基础和完善有力的监督保障中实施,切不可盲从。

(一)、可以实行特赦的原因:
  之所以认为今年国庆60周年可以实行特赦,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1、有一定的民意基础。调查显示,特赦是在公民的心理承受范围内的,大多数人认为今年国庆60周年实行特赦至少可以考虑,民众对特赦对象有一个确定合乎情理的标准与尺度,大多数人认为实行特赦是利大于弊,特赦后积极的影响远远超过消极影响,而且调查也显示出大众都能以宽容的心态接受被特赦的服刑人员,不会产生畏惧心理,社会也完全能够容纳他们;2、国庆特赦有宪法法律的规定,实行特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特赦”。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此外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特赦也有规定。3、国庆60周年特赦具有深厚的法律渊源,国外特赦范例具有可借鉴作用,赦免制度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源远流长,其法律渊源之深居世界之最。古代各朝各代都有赦免的事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实行过七次特赦,其中有一次是针对普通刑事犯,其它都是战争犯和政治犯。国外的赦免范例对国庆60周年特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特别是韩国近几年实行过的几次特赦,以及法国、越南等。4、特赦有限定的范围和特定的对象以及规定的时间,有法定的程序,严格的执行,大众的监督,特赦的范围应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普通刑事犯;特赦的对象,以杨金柱律师的观点,主要包含六大类:(1)、对年满75周岁以上的在押罪犯一律特赦;(2)、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服刑时间过半,确已悔罪,被赦免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的在押罪犯一律特赦;(3)、对年满60岁以上,身体确实有病或残疾,确已悔罪且被赦免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的在押老弱病残罪犯一律特赦;(4)、对已获假释的各类假释犯人一律特赦;(5)、对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确已悔罪且被赦免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的轻罪犯一律特赦;(6)、对各类被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服刑时间过半,确已悔罪且被特赦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的过失犯罪的罪犯一律特赦。 时间最好是在国庆节,这样可以展现国家的成就和形象。特赦实行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合法程序,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办事,严禁徇私舞弊,积极地接受法律和社会广大民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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