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法治工追求-关于国庆特赦调查报告/管礼明(4)
(二)赦之分类
分析古代赦宥之分类对考察古代君王实行赦宥制度的动机及赦宥制度本身的合理与弊端大有裨益。一般而言,赦宥有以下几种类型:大赦、特赦、曲赦、恩常赦。1、大赦是古代君王因遇到国家大事对全国在一定时期内判刑的罪犯颁布减免刑罚的命令。2、特赦,又称德音,是指国家因为某种原因,皇帝特别下诏实行的赦宥。3、曲赦,是指皇帝专门针对某一地区的某一类罪犯而实行的赦宥。4、恩常赦,指与暗道非常庆典,如践祚(皇帝登基)、改元、立原后、建储(立太子)、帝冠(皇帝成年加冠)、封禅(皇帝朝泰山祭天地)等进行的赦免。
二、现代特赦制度概况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部分或者全部的执行,它只赦免刑罚,不赦免罪刑。我国建国以来,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分别是:
(一)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十周年之际,“对于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犯、反革命犯罪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二)1960年11月19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弃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犯,实行特赦。
(三)1961年12月16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犯,实行特赦。
(四)1963年3月30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犯,实行特赦。
(五)1964年12月12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确实弃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犯,实行特赦。
(六)1966年3月29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确实弃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犯,实行特赦。
(七)1975年3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自1975年以来,我国再也没有实行过特赦,致使1982年的新宪法和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特赦制度从来没有实施过。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只有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特赦稍有涉及。我国现行法律对特赦的施行既无实体规定,也无程序规定,赦免制度已完全被边缘化了。现代特赦制度具有调节利益冲突、衡平社会关系的重要机能。在特定社会政治经济的形势下,适当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很好的缓解社会矛盾,调节利益冲突,从而维护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呼唤现代赦免制度。 然而,我国实际上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赦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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