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法治工追求-关于国庆特赦调查报告/管礼明(7)
表四,特赦对象的百分比:
学生 教师 群众 平均 备注
75岁以上的老人 31.2% 10.9% 31.2% 24.4% 学生450人
教师100人
群众300人
这些特赦对象都是国际上的惯例
未成年人
和残疾人 28.7% 42.0% 30.2% 33.6%
间接故意犯罪人和过失犯罪人 23.4% 30.3% 26.0% 26.6%
妇女 8.7% 8.4% 4.7% 7.3%
共同犯罪的同犯、胁从犯、教唆犯 6.0% 6.7% 6.3% 6.3%
其它犯人 2.0% 1.7% 1.6% 1.8%
怎样的服刑人员可以作为特赦对象考虑呢?调查表示,33.6%的人认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可以作为特赦的考虑对象,此对象所占比例最高,理由大部分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还未完全成熟,大都是由于一时冲动导致犯罪,而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的犯罪大部分是迫于心理或生活压力,不具备真正犯罪能力,对这些犯罪人员可以从宽处理。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人,过失犯罪人和75岁以上的老人可实行特赦的依次为26.6%,24.4%,主要是因为他们的主观犯罪恶意不大,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尤其是75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已不具备犯罪能力,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人主观犯罪动机相对较轻,可以将他们列为特赦的考虑对象。而妇女、共同犯罪的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比例仅为7.3%和6.3%,表示对他们是否具备犯罪的动机和能力还有待考查,他们再犯的机率相对较大。总之,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被认为是特赦的重点考察对象,他们的确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表五,特赦的利与弊分析:
利大于弊 弊大于利 利弊相当 很难说 备注
学生 29.0% 11.3% 23.6% 36.1% 450人
教师 21.3% 10.0% 33.8% 35% 100人
群众 25.5% 15.5% 32.7% 28.3% 300人
平均 25.3% 12.3% 30.0% 31.6% 总计850人
在对特赦的利弊调查中,有31.6%的人选择很难说,他们认为实行特赦的利弊还必须在特赦真正实行后才能评价,不能凭主观臆断。这种观点本身并无问题,但是我们总不能在一些重大抉择之后去考虑它的利弊关系吧!而要在抉择之前基于各种因素给它一个科学合理的利弊评价,根据因果关系,增强预见性;这样才能趋利避害,择优从之。调查中有30%的人认为利弊相当,低于很难说1.6%,特赦既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同时又会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危害,但是,只要我们科学合理的操作,定会使这个潜在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