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的实体认定和诉讼程序/王礼仁(4)
(4)对于有子女抚养等执行内容的,仅仅涉及一个执行问题
对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的诉讼案件,在执行上,与其他下落不明的案件,具有相同性质。如果你能找到婚姻登记中的另一方(被告),不能他的身份是否明确,你都可能执行,如果你不能找到他,不能他的身份是否明确,你都无法执行。因而,这不能作为影响诉讼和判决的理由。
(5)婚姻是典型的民事案件,按行政诉讼处理弊端多
婚姻是典型的民事案件,不宜按行政诉讼处理,我在《人民司法》2009年第13期有详细论述。这里再就李志莲诉杨中华离婚案件补充一点。如果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按照行政诉讼撤销了李志莲诉杨中华的婚姻,如果杨中华出现了,能够说明他的身份是真实的,或者能够说明是由于登记上的疏忽,将“杨中华”中的“忠”字,误写成“中”字,那么,这个婚姻又该怎么处理?
2、 身份不明能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谭文认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报姓名而司法机关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可以用其虚报的姓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下,其虚报姓名不影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民事诉讼中,在被告不明确的情况下,无法使所谓的被告承担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我们认为,恰前相反,刑事诉讼中,被告身份不明,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身份不明,则要承担民事责任。如共同危险责任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被告身份不明,则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之所以承担刑事责任,并非身份不明,只是部分身份事实不清,但被告的犯罪身份是清楚的,即某一犯罪行为是被告所为。如果不能确认认犯罪身份,被告是绝对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案件不能确认被告身份,则可以承担共同危险责任。
3、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谭文认为,登记行为本身就不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而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撤销行政行为,不能采用民事诉讼方式。
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当的。按照上述观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只能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或者按照行政诉讼处理;离婚也只能走行政诉讼程序。因为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无论是有效婚姻的解除(离婚),还是无效婚姻的宣告,都是婚姻登记行为所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都要按行政诉讼处理。
而事实上,目前处理无效婚姻和离婚,都是按民事案件处理的。这是因为婚姻登记是典型的民事行为,婚姻案件是典型的民事案件。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中有明确意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因此,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 因而,婚姻登记是民事法律行为。具体讲,婚姻登记是“婚姻宣示行为”。这一问题,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有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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