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杨向晖(7)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如前文所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极不完善,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现实中的问题,从而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亟待完善,这就要求:一方面要从立法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加快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与完善。同时,政府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引导与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社会效益。笔者现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集中论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立法完善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土地产权主体
土地产权明确是交易的前提,没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就会导致相关物质利益关系的混乱,农民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明确土地产权,就是要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其关键问题是要统一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取消乡(镇)、村以及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分化现象。具体做法是明确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是村集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实际情况,应当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农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组织,具有较高的威信,能够代表农民的共同意愿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最适宜充当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法律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使其很好地行使土地所有权人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他组织因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不便充当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代表。鉴于农村土地产权的重要性,笔者强烈建议立法机关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颁布《农地产权法》来确立合理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稳定和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以加强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
2、修改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规制
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设置了许多不合理的限制规定。法律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与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不相吻合,其实质是对农民行使土地权利的一种干预,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既然已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界定为物权,就应该赋予农民相应的支配权,“所谓物权之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即得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之特性”[10]。立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限制的本意是考虑到农村保障制度并未健全,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盲目转让土地的风险性太高,容易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既低估农民的经营能力,也不符合社会实际,农民是理性的,他会根据自身利益的需求来决定是否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及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农民的就业途径更为广阔,收入来源也日益多样化。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也日趋松散,依赖土地而生存的现象将越来越少。因此,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如此严格的限制完全没有必要,只会造成土地流转的成本过高,导致土地的闲置,阻碍土地流转和土地效益的发挥,进而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取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尤其是废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的规定,从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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