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主体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运作/高宏道(3)
(三)、董事。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替股东对投入的财产进行管理。董事和股东的关系是信任委托关系。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较大的权力。
信任委托和代理是有区别的。信任委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代理制度规定的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董事的忠诚义务就更加重要。最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对董事、监事规定了承诺制度,以保证他们的中程义务得以实现。
董事是自然人,他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的其它人,还可以是和公司没有其它关系的自然人。和公司没有其它关系的人被聘为董事,称为独立董事。由董事治理公司,是财产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一种体现。
董事的利益是巩固股东的信任、增加自己的收入、增加自己的技能、声誉、业绩等人才身价。为股东增加利润,是信任委托产生的义务,但对董事自己来说,是他实现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因此董事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
(四)监事。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由股东选举,对股东负责。监事的职能,《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监事自身的利益和董事相同。所以监事也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
(五)经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理由董事会任免。经理的权利在《公司法》第五十条和其它相关条款作出了规定。经理是公司的雇员。仅从这一点来说,他和公司的其它员工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因经理在公司中的地位不同于一般员工,具有较大的经营管理权,所以从利益角度来说,和其它员工有很大区别。为了方便管理他有权利扩张的倾向。为了经济目的,他希望获得较高的收入。为了适应市场对人才的需要,他必须增加自己的知识、业绩以增加竞争力。所以,经理是和其它员工不同的利益主体。
(六)公司员工。
公司员工是和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劳动力以换取薪酬的劳动者。
对于公司来说,以人数而论,员工的数量是最大的,他们是剩余价值的创造者。员工以自己的劳动对公司的利益产生影响。其效果具有长期的作用,应该承认,对公司来说,员工的劳动带有长期投资的性质。公司员工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公司发展,员工利益可以得到保证;公司不景气,员工的收入可能会减少,甚至被裁员;公司破产,员工就要重新就业。员工的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密切相关,是十分显然的。特别是在一个国有公司兴衰变化时,各个利益主体中,员工首先受到直接的影响,真是处在首当其冲的地位。这和董事、监事、经理都不相同。所以,员工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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