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主体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运作/高宏道(4)
员工的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规定。
和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当然还有其它人,例如,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时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国家机关;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对社会的其它影响、相邻关系等关系人,如环保、污染、共有、财产的他项权利等等。但是这些利益主体不能参与公司的法人治理活动,不是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因此,不是我们应该研究的对象。
二、为什么要研究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如前所述,世界各国都在研究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其原因就是现实中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效果不尽人意。就我国来说,公司化改组以后的国有公司和国有资产居控股地位的公司,经营效益不能使人满意,已经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课题报告》指出:“从1994年以来,我国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公司化改制。但是,这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和效益并没有像原来预想的那样得到改进,相反近年来企业经营效益发生了大面积滑坡,恶化的趋势至今没有缓解。去年(1998年)连续发生震动海内外的大型国有企业破产事件。今年(1999年)国务院派出的稽察特派员对第一批22家大型国有公司的审计结果表明,所有这些企业都有较大的财务问题,有的甚至触犯了刑律。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轻率决策、挥霍公款、拖欠债务与转移资金等情况相当严重,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上市公司的情况也是不好的。该报告说:“从我国两个证券交易所建立以来的统计资料看,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是逐年下降的。最近发表的上市公司年报表明,1998年上市公司的总体业绩继续下滑。亏损公司从1997年的41家增至1998年的87家,亏损公司的亏损额由47.54亿元增加为111.84亿元;而帐面盈利的公司却多数(83%)缺乏现金流支撑,以致占上市公司总数56%的公司不分红利,而且上市越早的公司情况越糟。在这种多数公司严重缺乏成长性的情况下,股价仍然居高不下,保持着30倍乃至更高的平均市盈率(P/E),以致相当多的公司并不具有投资价值,只是作为投机炒作的赌具而存在。”这种让人震惊和不安的情况,促使很多人关心法人治理结构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上述报告的结论是:“既然出现严重问题的公司如此普遍,显然就不能仅仅归因于这些企业经理人员的个人素质低下,而必须从企业的现行制度追溯其根源。”
这就是研究怎样使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运作的原因。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