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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主体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运作/高宏道(6)

在建立的股东代表人制度以后,股东的动作规范了,法律规定的董事、监事、经理的动作,在股东代表的推动下,就可能逐步规范,依照现有《公司法》的规定去运作。

(二)、建立员工参与管理制度。

员工是与公司有关的利益主体,员工的利益直接受到公司兴衰的影响,如果公司生产经营效果不好,不要说破产、倒闭,就是减员增效,首先受到冲击的也是员工,而不是造成公司效益下降的公司经理。这个道理其实是十分简单的。解放前夕,上海工人不惜用自己的生命去护卫被资本家拥有的机器厂房,就是因为资产一旦被毁,工人也就丢失了自己的饭碗。这种紧密的利益相关性,是其它利益主体没法相比的。员工出于利益上的需要而维护公司利益的积极性,应该得到承认和肯定。因此员工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应该有参与权,籍此保护自己的利益。

以往,只是将员工的利益简单地认为是福利。规定了对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有表决权。可以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其实公司的兴衰与员工的基本生活来源更具密切关系。员工应该以干预公司的重大决策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根本利益。

我们认为,员工应该有知情权、对议案的表决权、对决策层、管理层的责任追究权。

知情权,是指员工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长远规划、工作计划、赢利水平、等等,除必须加以保密的商业秘密以外,一切经营管理情况都应该让员工了解。

对重大决策的表决权,是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作出的重大决策,员工(通过员工代表会)有表决的权利。这种表决,是一种同意或否定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重大决策提出、作出决定之前,也可以是在决策作出之后,甚至是已经付诸实行以后。决策层对员工的意思表示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如果采纳了员工的意见,最后经营效果不良或经营失败,员工不能追究决策人的责任;如果决策层不采纳员工的意见,因未采纳意见致使经营状况恶化,造成损失的,员工(通过员工代表会)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这样,在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员工的表决权不影响公司管理者必须尽快作出决策的效率。

对决策层、管理层的责任追究权是指,当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司章程、不采纳员工正确意见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以及存在重大过错时,员工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免除职务。

应该通过立法,将这些权利变成法定权利以保证员工的法人治理权。对这些权利,应该是有诉讼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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