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年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思考/张全生(3)
老年人再婚矛盾较多,就财产方面具体有以下几种:(1)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交织,导致婚后共同财产难于界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据此规定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的财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老年人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以结婚证领取的时间为界。如果婚前同居时创造的财产,按照财产的性质与来源予以划分.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双方没有另外约定婚前的个人财产一直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相互重叠。《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积累的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占有很大的比重。再者农村淳朴的民风使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双方自然就共同进行使用.由于长期在一起生活,在家庭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产生矛盾。
老年人再婚矛盾较多,就感情方面表现在年轻人普遍存在忽视老年人的情感及内心世界感受.即便使在赡养老人方面也是政府和司法机关通常也是强调物质上的供给,老年人在上了年纪后都感到孤独,压抑,郁闷,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老年人的衰老.老年人为了摆脱孤独,有的就冒着风险走上再婚的道路.这也是产生家庭矛盾的根源。
三、老人赡养纠纷
《中户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逐渐丧失劳动能力,由于种种原因使年轻人与老年人在赡养老年人方面,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摩擦增多,纠纷不断。这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和经济收入的不稳定造成的生存压力日益加大的客观原因有关,也与子女自身素质不高,只知道享受权利不愿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主观因素有关。有的子女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说,反而不顾人伦和法律,出现伤老、坑老、骗老、害老的侵犯老年人合法的行为,尤其是老年人再婚后,一方有经济收入而另一方没有,此时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又先死亡,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无论是让自己的亲生子女赡养还是让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或继子女赡养,引起的矛盾更为尖锐和突出。致使老年人在风蚀残年需要子女赡养时却流落街头,其情景惨不忍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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