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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思考/张全生(4)

四、老年人在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问题

  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行动不便,身体状况越来越差,生活自理能力越来越低。这时正是需要有人护理照顾的时候,由于老年人和年轻人存在的代沟问题是老年人和年情人在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上存在分歧。年轻人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卸自己的责任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老年人在住院期间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时无人护理照顾,老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能维持。

五、老年人的遗产继承

  贪图安逸,是人之本性。作为一个自然人都不会把世界上的万事万物设计的按部就班,因而常常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事物的发展变化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每个自然人生存都要有一定的物质作保证。因此谁也不敢保证在其有生之年把自己毕生创造的价值与财富全部消耗掉,这样既不符合常理也是不可能的,因此生前要么留下遗产要么留下债务。无论让子女们在自己下世后子女继承的是遗产还是债务,自己死后的继承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可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们的普遍想法确是只想继承老人财产而不想继承债务。由于老年再婚使本来就比较复杂的继承问题更加复杂化。在老年再婚引起的继承纠纷的案例中,婚生子女侵犯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兄弟姊妹和继兄弟姊妹的合法权利的案件屡见不鲜。有的婚生子女为了争夺老年人的遗产不择手段不惜作出伤害亲人感情的事情,更有甚者他们冒着犯罪的危险去争夺老年人的遗产。他们的这些做法极大的伤害老年人的感情。

六、老年再婚后的最后一个问题即为一方死亡后丧葬费的分摊及合葬问题

  如果老年人再婚的双方都有经济保障倒还好说,问题在于一方有经济收入而另一方没有,此时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又先死亡,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后死亡,后亡的一方,丧葬费的分摊在婚生子女或养子女或继子女之间难免会产生纠纷。更为突出的是双方都死后,按照我国的风俗夫妻合葬问题,婚生子女与养子女或继子女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为争夺老人的遗体或骨灰发生冲突。

解决农村老人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1、加强普法宣传,努力使《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治安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并能取得实效

  虽然,我们进行了全国范围的“三五”普法,加上广播、影视等宣传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现在一般人的初级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应当都已经具备,只是知之不多,对法律的立法本意、立法背景以及对法条的深层次的精确理解了解的甚少。另外,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原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断被修改,补充、完善和废止。因此普法教育是一个需要连续不断、经常进行的过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有法可依”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逐步确立和日益完善,我们现在已经基本做到了。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做的还不尽人意,形成现在的局面,是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现实生活中的领导干部们和公职人员以言代法、以权换法,权钱交易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现象,层出不穷。领导和公职人员们的做法在社会上起到负面影响相当大。尽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刑法》《继承法》等一系列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以及对婚姻家庭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刑法》,在这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物权法》上,对财物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失及保护也能找到具体的条文与之对应。在《合同法》上对调整人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但指出了基本原则还给出了具体方法。因此,在普法教育中,除了利用现有的宣传手段继续进行宣传外,加大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学法、守法、用法的监督力度。还要进行严格执法。通过严格执法来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更是对违法者以制裁,使之付出沉重的代价。达到使以前那些曾经违法者以后不敢再违法,正在实施违法行为者能够有效地自觉中止自己的违法行为,也给那些已经产生违法意念的人员以警示。努力使《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治安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并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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