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年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思考/张全生(5)
2、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作用,规范老年人再婚的行为,保护合法婚姻,打击违法婚姻,加强对子女在尊老、敬老,爱老、孝老方面的教育,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约束并打击坑老、啃老、虐待老人、遗弃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及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可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和家中的保姆同居,和社会上的其他异性以各种名义保持着暧昧关系现象较多,真正的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人甚少。这为以后的老人的赡养、护理,父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遗产的继承等方面带来不少麻烦,有的家庭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教训不能说不深刻。婚姻登记机关的加大宣传力度,规范老年人的再婚行为。使老年人认识到不进行婚姻登记的所谓的事实婚姻关系给以后生活带来的麻烦,努力使老年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再婚登记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有的子女,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产生种种考虑,从而对老年人的再婚进行百般阻挠,其行为非但极大的伤害老人的感情,同时他们也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要在当自己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时而感到后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教育子女使父母的天职也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可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陷入种种误区。现在独生子女较多,由于教育方法不对,子女小时候不知礼数,不知节俭,不尊敬自己的父母,更不知感恩、脾气要么暴戾不驯,要么固步自封,自私、娇气等等,产生这样的结果,一方面在于社会这个大背景,另一方面家庭教育方法不对。“子不教父子过”由于教育子女方面没有引起家长们的足够重视,再加上教育方法的缺失,才产生这样令人痛心的后果。建议家长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关心一下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多读些有关子女教育的书籍,在家庭内部为子女成长,创造一个温馨的环境,不断加强和学校老师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子女们在成长过程中的思想动态,使子女们在成长过程中多接触社会上的阳光的一面,少接触阴暗面。引导子女形成良好的社交习惯、生活习惯,如果发现问题能够做到及时纠正,培养子女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我们不希望每个子女都成才,但应保证每个子女长大后对社会有用。努力使自己的子女的性格、品行等各方面符合社会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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