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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思考/张全生(6)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不时披露社会上有些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爱子、疼子的普遍心理,利用子女不在身边的机会,编造虚假事实骗取老年人的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一些养老钱。老年人发现上当后跺足捶胸,痛不欲生,精神受到沉重打击后有的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其悲惨情景,难于言表。有的人甚至走上了绝路,骗子们的可恶行径,着实令人愤慨。可有些子女四肢健全,头脑正常,在未成年之前理所当然的要靠父母养活,可在成年参加工作之后自己有了经济收入仍然与父母们同吃同住,在他们成家后仍然带着自己的妻儿和父母们吃住在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婚姻法》第21条在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同时也规定子女有赡养和扶助老人的义务,本来和父母们吃住在一起也无可厚非,令人遗憾的是他们经常和父母们在一块生活却不支付分文生活费,致老年人本来就比较微薄的退休金,月月见底,当老人们一旦患上疾病需要到医院治疗时却无钱可治,依靠子女们兑钱治疗矛盾冲突不断。在这期间虐待老人、遗弃老人的案例经常发生。有的子女为了摆脱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的道路。要想扭转这种现象,需要社会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利用亲戚、邻居、社区的社会方面的积极因素,发挥就近优势积极引导并进行有效监督,公安派出所、老龄委、民政部门发挥应有的政府职能。子女所在的单位也应当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教育和规劝子女的不良行为,社会职能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能范围内进行训诫或公示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来约束子女们的懈怠和不良行为。司法部门应对社会上存在的严厉打击坑老、啃老、虐待老人、遗弃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并且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便捷、实惠、高效的法律服务;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应拓宽各种渠道,积极受理老人的各种诉求;民政部门对生活上遇到暂时困难的老人给予及时帮助;社会各职能部门相互互动有机配合在社会上形成老人有苦有处诉,老人有难有人帮的一种行至有效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调动行政执法机关的积极性,严格问责制度,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在办理身份证、户籍登记、工商注册、车辆登记与过户、房产登记与过户,股权登记与过户、商标、专利、著作权的署名时,要求对当事人及其所带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从内容到形式都要进行严格审查,以提高工作质量,防止错登、漏登和假借、冒用他人的名义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充分发挥基层政权及社会民间组织的力量,捍卫老年人的合法权利

  基层政权和基层民间组织,身处基层,能够充分地了解社情民意和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应该利用自己的优势,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设立多种形式的民间纠纷调解排查组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及时调出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民间纠纷,方便老年人投诉。民间组织应当积极和基层政权组织配合,利用自己的特有性质,大力倡导尊老、敬老、护老、爱老、孝老之风,引导社会主流风气的走向,自觉抵制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相适应的,大众不宜接受,有悖当地风俗良序东西。积极营造捍卫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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