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年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思考/张全生(7)
4、尊重公序良俗,在处理纠纷做的情、法、理的结合,群众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相统一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深受儒家学说的熏陶,好多风俗习惯都出自儒家学说,因此中国古代的儒家学说影响了中国一代又一代人。我们的各级政权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在处理民间纠纷,民间组织在引导社会主流风气时,一定要面对这个现实。在处理纠纷时既要注重解决矛盾又要重视解决矛盾所带来的社会效果,既要尊重公序良俗,做的情、法、理的统一,又要做到群众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相结合。这样处理问题的结果,群众才会信服。
5、充分利用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财力,积极引导社会闲散资金向老年福利机构、老年公寓投资,完善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和保障措施,为老年人人的晚年生活,提供最后一道防线
我们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断完善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和社会保障措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针对我们现在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快的国情,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完全依靠政府解决,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针对不同情况应采取不同措施
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渠道在募集资金和采取多种方式设置社会养老机构,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交通不便的山区,老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及子女的经济状况也不好的家庭仍然主张以家庭养老为主财政补贴为辅的方针,针对特贫户实行政府救济。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在建立乡级养老院的基础上由财政投资建立诸如“老年公寓”形式的养老机构。在经济发达地区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养老机构的建设。提倡社会下岗的40、50人员,利用它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技能,让他们担当社会护工的主力军,不断扩大养老服务的对象,拓展养老服务领域。解决那些有资无力,或无暇照顾的家庭的养老问题,为他们提供有偿的服务。同时,在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明确责任,实行过错赔偿,达到责、权、利结合,安全、亲情、温馨相统一。对于经济条件次之的地区,在建立乡级养老院的同时,调动社会力量利用财政投资与社会资金合资筹建社会养老机构或采取财政出资、社会投资与个人积资相结合的养老方式。另一方面要求政府降低设置“老年公寓”的市场准入门槛,逐步完善服务设施,同时要求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管理部门实行“宽进严管”的方针,对老年公寓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在安全、消防、医疗卫生、防疫等方面细化标准,严格把关加强管理,一旦发现问题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消除老年人及其家属入住后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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