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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证券操纵行为/岑剑平(8)
《暂行条例》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暂行办法》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在重申上述处罚手段外,针对证券经营机构(证交所、券商、证券公司和其他券商)一般机构和个人三种主体,分别增加规定可处以,限制暂定、撤销证券经营业务;暂定、取消上市资格;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184条综合上述两者处理措施,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第71条规定,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附注:
一、主要参考法规、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发布
4、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
5、日本(1983年修订本)《证券交易法施行令》
6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7、《立信英汉财会大词典》,立信会计出版社
8、《金融诈骗防范手册》,工商出版社1995年版,饶声勇著
9、《证券管理与证券违规违法》,福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顾肖荣著
10、《证券法律制度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黄仁杰著
11、《证券交易法逐条释义》,(台)实用税务出版社,赖英照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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