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犯罪的成因与预防/杨向晖(4)
(四)法律调控手段的不足
目前,为应付社会犯罪的专门机构普遍力量不足,经费不充分,与一些发达地区相比,存在巨大差距。社会犯罪日益严重化、规模化、组织严密程度提高,法律调控机构控制的松懈和能力的不足自然为铤而走险的农民工犯罪提供了冒险一试的环境。不少人指出,我们执法工作者在处理农民工违法犯罪行为时的简单做法和歧视态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工求助公共部门的欲望,增加了农民工对公共部门乃至社会的不信任感甚至敌视情绪。社会大调节和“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和配套措施尚不完备,应有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此外,我国尚未像法制发达国家那样建立即时解决纠纷的小额诉讼制,对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障碍,导致一些人依赖于暴力手段解决诸如拖欠工资之类的民事纠纷,甚至引发犯罪。
(五)管理系统的弱化
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基本上仍属于计划经济的框架,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以城乡二元体制为制度支持、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把原来在空间上分开的城乡分割式的二元社会管理,改变为城市内部的二元社会管理。第二,采取的是一种以治安管理为重点的防范型管理模式,重管理轻服务,重宏观轻微观,重主体轻客体,过分侧重治安管理和整治打击。而对于农民工的了解很少,直接面对他们的服务更是寥寥无几,城市政府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工迫切需要的就业、劳动保护、住房、上学、医疗等服务的要求,大部分外来人口对城市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第三,漠视损害被管理者的权益。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以城市利益作为出发点,追求城市利益,却漠视甚至损害、侵犯农民工利益。
三、农民工犯罪的预防对策
农民工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农民工犯罪有它产生的土壤、空气和水,这些都不是简单靠一两部法律可以禁止的。像大禹治水,只能疏导不能堵塞,只能挖掘一条河渠,让人的欲望有轨道有约束的排放,不能光靠筑起社会防范的大坝堵截。我们的社会政策有赖于建立一整套社会制度去给农民“国民待遇”,去改善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去破除城市的心理歧视,农民工问题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一)改变管理制度,破除城乡歧视
1、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和培育城乡一元化劳动力市场
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凝固化,城乡间的人流、物流、信息流不能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顺畅流通,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国家两个社会两个市场的怪现象。这种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在实质上就预示着外来民工的犯罪。[9]在差别的户籍制度下,农民工由于其不具备城市居民的户口而被整体地排斥在资源的享有之外城市首属劳动力市场之外,无法具备与城里人同等的劳动力资格和地位,仅能委身于次属劳动力市场,进而不可避免地受到政策体制性歧视,被排除在医疗保险、劳动保险、养老保险等一系列城市社会保障之外。政策性歧视又必然引发社会生活方面的歧视,这种歧视又反过来激发了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不满乃至矛盾。这种状态使农民工虽身在城市,实质上与城市居民的距离反而更远。因此,我们要彻底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局面,实现人口的自由迁移,从而减少外来农民工因“相对被剥夺感”而引发的犯罪。首先,逐步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和社会的综合承受能力,最终实现户口自由迁徙。第二,打破农业、非农业户口管理二元结构,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第三,剥离各有关部门附加在户口管理上的诸多行政管理职能,还户口管理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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