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犯罪的成因与预防/杨向晖(7)
1、建立农民工组织协会
创建农民工意愿表达的渠道,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一环。而组织农民工工会,让工会代表农民工表达意愿,作为农民工维权的代表,就使农民工的权益维护有了一个组织化的载体。农民工的权益之所以较普遍较容易地遭受侵害,相当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民工们是单个分散的,没有自己的组织作为载体和后盾,无法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又缺乏其他诉求渠道和手段。因此,在与企业和雇主的交涉和较量中,无论农民工个体还是群体,都势必处于一种显见的弱势境地。单个劳动者是无法与企业建立力量平衡的劳动关系的,也不可能凭借个人的力量来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权利。劳动者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形成与雇主相抗衡的社会力量。集体劳权正是这种组织化力量的权利形态,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平衡劳动关系中,集体劳权有着极其重要的决定作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集体劳权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在这些权利中,组织工会是前提的和基础的权利。
2、法律援助农民工讨欠薪
每到年终,媒体都会爆出许多农民工为讨欠薪而走极端的事件,有爬上吊塔以死相威胁的,有群情激奋要与欠债人共存亡的,还有绑架拘禁杀死包工头的,这些纠纷稍有不留神就会演化为突发性群体事件。据统计,2001年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达2787亿元,到2002年底,又急剧攀升至3365亿元,相当于当年建筑和房地产业增加值的三分之一以上,这其中相当部分是农民工的血汗钱。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进行的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高达1000亿元。[12]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付出劳动而获得报酬是劳动者天经地义的权利;与之相应,从他人的劳动中获益的一方必须向劳动付出者支付报酬,这是不言而喻的公理,是社会基本秩序得以维持的基石。可是农民工在辛劳了一年之后,应得的报酬居然还被拖欠,这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被容许的。可是我们的社会机制缺乏让农民工快速合法追讨工资的法律渠道,以致出现2003年10月温家宝总理在三峡库区亲自替农妇熊德明追讨工钱的事。
法律渠道治理欠薪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在欠薪最集中的建筑行业实行清理整顿,并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实行市场准入制和欠薪一票否决制,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一经发现就取消其今后在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二是在法院系统设立“讨薪绿色通道”和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对于农民工起诉的欠薪案件,法院可以从快审理,从快执行,司法局可以指派有经验的律师提供无偿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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