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产管理关系与治安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摘编/刘建昆(5)
8如《公路法》第45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没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池范围内架设、埋没管线、电缆为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即有关公路公产本身安全的治安权限,可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有关影响到因使用、公路公产而致交通安全的治安权限,由公安机关行使。日本法律则采取了行政机关之间“相互协议”的方式。如关于《道路法》上的道路占用许可和《道路交通法》上的许可,分别设置了有权限的行政机关相互协议的规定。该协议并不是预定了两个行政机关的合意,而被解释为在协议之后分别作出决定。见盐野宏《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67—768页。
9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5月版,第337—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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