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完善路径探析--从制度与理念契合视角/杨志刚(6)
(二)配套制度的完善
针对当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的诸多不足和在司法实践上的尴尬处境,除了应当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以外,更应从制度上加大建设的步伐,从而多方面对贪污腐败现象加以遏制,更好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1、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实时监控公职人员财产状况
将财产申报由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尽快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法,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始终处于国家的有效的监督之下,防止当出现巨额财产时才发现其来源难以查明的失控状态,使财产申报制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置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①、财产申报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密切关系人。②财产申报内容:需要申报现有财产、收入、债务的情况财产包括现金、存款、资本投资、股票、彩券、房地产、车辆等;收入包括工资、额外报酬、股息、银行利息、租金、商贸收益、一定价值的礼品等;债务包括借款、贷款、银行透支等。③申报分为三种:一是任职申报。是指在任命前或在出任一职位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所有财产、债务情况;二是现职申报。是指在每年的法定日现职在任的一切申报对象范围内的人都要申报财产、债务情况;三是离职申报。是指离、退某一职位的人在离退职之后一定时间内申报其截止到该日的所有财产、债务情况。④对申报违法的处理。对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个人财产的制定相关制裁措施,包括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予以刑事处罚。所有财产申报的内容均向社会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以我国实行储蓄实名制为标志的金融监管机制有利于抑制腐败,更有利于国家财政、税收的征管。但是,目前储蓄实名制的金融监管机制作用十分有限,各大银行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畅,交流信息不完整,且只对2000年3月31日后新开户的储户实行“储蓄实名制”,使得腐败分子还有可乘之机。建议参照韩国的金融实名制 构建中国的金融实名制,包括①身份确认制度;②金融交易报告制度;③内部监管制度;④银行保密制度。要求每一个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接以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终身唯一的银行信用账户和股票、证券入市交易账户,而且所有的金融交易,也都必须记录在案。建立由各级银监会牵头的全国性金融网络监管机制,不论你在那家银行存款,进行了金融交易,金融网络监管程序都能一目了然。并授权银监会对2000年4月1日前设立的账户也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凡没有进行实名确认的任何金融资产不能提取,且必须在6个月内转为实名,逾期不转,将其中一半作为国家税收收缴。超过2年无人认领的假名、借名账户一律上缴国库。从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金融资产给予及时、全面的监控,使得“灰色收入”无处藏身,彻底端掉腐败分子巨额非法来源的“理想避难所”,也为司法机关认定财产来源不明罪提供可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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