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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公物警察权之分解研究:城市容貌/刘建昆(3)

  其次,对于公物法上的公物,应当采用区别种类保护为原则,打击损坏、侵占、污损具体种类的公物如城市绿地、道路、设施等,足以保护城市容貌。

  再次,没有重视软行政的作用。行政机关完全可以采取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契约等方式,督促和引导非公物设施的容貌标准执行,一些时候必要动用行政强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城市容貌标准》仅仅指出了六条强制性标准,与公物警察权有关的是: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3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6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水域)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现有的公物警察权立法相当混乱,缺乏组织体系性。我们认为只有在公物法理论指导下和现实调研基础上,才可能发展处更为稳妥、严谨的城管公物警察权立法,从而使城管的公物警察权执法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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