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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王敬文(6)

(二)法律依据

  目前,《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这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就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但这一规定是原则性的,目前尚缺乏具体操作性的规定。

(三)审理程序

  应该修改《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具体规定。在目前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审理程序上可参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来办理,但“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③”。在审理程序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和受理

  在行政诉讼一审过程中,原告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以书面形式向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同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受理,同时应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副本按时送达被告(指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被告应按时提交答辩状。对不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告之起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根据。如果原告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从解决实际问题,避免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角度出发,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及附带民事诉讼所能解决的问题。

2、审理方式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有三。一是与行政案件一并审判;二是与行政案件分开审理,一并做出判决;三是与行政案件分别审理、分别判决。一般以前二种方式为宜,只因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复杂、案情事实以及与行政案件的内在关联性含混不清,一时难以查明,如一并审理,会超过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时,法院才采取第三种方式。

3、遵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自的审判原则

  在案件审理中,应分别遵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自的原则,不能互相混淆,互相援用。如民事诉讼的调解、反诉原则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不能用于民事诉讼等等。

4、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形式。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即行政诉讼只有合议庭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而言,由于审理附带的民事诉讼由审理行政诉讼的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因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也是合议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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