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王敬文(7)
5、判决
以“两案一判”的处理为原则,以“两案两判”的处理为例外。法院对行政诉讼部分与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一并做出判决,并制作一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事实和民事争议的事实应当予以叙述;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分别阐述行政诉讼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理由及各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判决主文部分应当将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部分的主文分开撰写。如果由于客观原因,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能一并判决的,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判决书和附带民事判决书,但应使用同一案号,两份判决书对各自未处理的民事部分或行政部分应当有所交代。如果附带民事部分是调解结案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诉讼判决书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对行政诉讼部分的判决结果只有维持、撤销两种情况,即对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但不要再判决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6、关于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上、抗诉问题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作出后,附带民事部分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部分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附带民事部分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仅就民事部分进行审判,不审理行政部分;且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上诉不影响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的生效、执行④”。所以山林权属纠纷附带民事部分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部分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亦可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仅就民事部分进行审判,不审理行政部分。民事部分当事人的上诉不影响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的生效、执行。
六、小结
至此,笔者已对现行法律设置导致了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而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理、法律依据及处理程序作了粗浅分析。目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多而且复杂,极易导致循环处理。而案件的循环处理,对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稳定、提高行政效率都极为不利。在司法程序中,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在法理上是可行的,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有效方式。在案件审理中,将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有机结合起来,可解决目前尚缺乏可具体操作性规定的问题。但从长远角度来考虑,应修改《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总之,通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农村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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