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傅美容(6)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关键在于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实现劳动力在不同劳动力市场中的自由流动。首先,应逐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在劳动力流向较集中的大城市实行有条件的准入制。其次,应取消以商品粮为标准划分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类别,实行以人口的定居空间、居住空间和主要从业内容为特征界定的户口类别。这一改革将使户口失去其利益分配功能和社会身份高低的体现功能,促使户口真正成为我国公民平等竞争的结果,而不再是竞争的前提条件。最终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体制,为农民工创造一个由农民向城镇居民转变的制度环境。
2.完善劳动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1)通过完善劳动法来规制就业歧视
首先,扩大我国《劳动法》中对就业歧视的认定范围。结合我国国情再借鉴国际劳工公约对就业歧视下的定义,应当将政治见解、社会出身以及年龄、容貌、身体状况等诸项劳动者的自然因素包含在内,并加“等”字兜底,以备必要时进行扩张解释之用。如此,可以将就业领域中大量存在的事实上的就业歧视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其次,完善我国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在我国当前阶段,应将就业歧视作为“准劳动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再次,加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承担。我国现行法律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规定较轻是农民工就业权益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2)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在就业歧视极其普遍的今天,尤其是在我国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受到严重侵害的今天,很有必要在现行《劳动法》的基础上,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以约束企业的歧视行为和政府的歧视性政策,维护就业竞争的公平性,并消除劳动力市场上因无法可依而造成的歧视现象,保护农民工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于《反就业歧视法》的内容应当包含:明确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并对就业歧视的涵义、种类、法律责任、救济途径和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使其在法律程序上具有可操作性。
从维护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角度出发,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至少应体现以下几点精神:其一,拓宽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之适用范围。其二,《反就业歧视法》的条款应涵盖户籍、民族、地域、种族、性别、宗教、血型等各种类型的就业歧视,尤其要淡化户籍、地域、性别等因素对就业的影响,突出对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其三,明确规定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制裁、惩罚条款。[张学亮:《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载《甘肃理论学刊》2003年总第1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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