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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拾金案:同情弱者,保护秩序,更要遵守法律规定——与何兵副院长一些观点进行商榷/龙城飞将(4)

  如果是理论研究,教授的观点没问题。

  如果是理论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教授应当在立法方面下功夫。应当说服人大代表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或法律解释的请求,启动立法程序。等新的立法将此类情况明确写入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并且规定了具体的罪名后,方可使用此罪名对具体的行为人进行定罪。

  但现在是研究一个具体的案件,指导司法界如何办案,这样做就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人们要以法理来代替法律。在许霆案件上就是这样,判决公布后,一些法学家就来做解释,从事判决的法官们又以法学专家的意见为基础进行判决。这样做显然是违反法律的。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存疑不治罪的原则。

  我一再认为,许霆案件和梁丽案件并不复杂,复杂在于人为的因素。本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案件的处理是唯一可靠的方案,法律明文规定为罪的依法定罪。对没有明文规定为罪的不定罪,在侦查阶段的结束侦查,在起诉阶段的停止起诉,在审理阶段的宣告无罪。这些处理方法,是法律的规定。可以说,刑事诉讼法更多地是规范司法过程中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行为的法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指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1]。

  但是,许霆案件和梁丽案件又被许多专家认为是复杂案件。原因在于,他们是用道德和法理代替法律。这样做存在巨大的危险:其一、教唆了司法人员不遵守刑事诉讼法,将本来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硬性定罪。其二、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其三,引起国人的反对,动摇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威信。

  现实的情况是,当司法人员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时,就到法律专家这里来找依据。此时,专家们也以法理来代替法律。

  要知道,每个专家都可以有一套法理,这样下去,岂不是众多专家就有众多的法理?真理只有一个,如果N个专家产生了N个观点,最少有N-1个观点是错误的,甚至N-0个观点都是错误的!

  这样下去,法治岂不是成了专家们的口水之治?

  要警惕这种现象的不断蔓延,法理不能代替法律,口治不能代替法治。



在法律和法理不明之时

无论是谁,都只有遵从法律一个选择


  接到东莞珠宝公司报案时,深圳警方以盗窃罪立案,是恰当的。因为此时情况不明,不知是盗窃还是被人拾得,但不是教授所言之“法律和法理不明”时警方的选择权。警方介入调查对于迅速找到遗失的物品有重要作用。所以,警方以盗窃罪立案并不是于“法理上并无不妥”,而是遵从了法律的规定。当然,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可以根据其掌握的证据选择是否停止侦查、是否送交检察院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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