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江西省山林权属调解处理办法》之我见/董志坚(5)
“第一代人工林釆伐后,林权归集体所有”
第九、《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在最后增加:
“林权证所载明的四至界址与林权证所附的地形图所标明的四至界址不相符时,以附图标明的界址来确定林地界址。”
第十、《办法》第三十条“难以认定”和后面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又难以划定权属界线确定其权属的”显得重复,建议将“难以认定”四个字删掉。改为:
对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的山林,双方证据不足,经过多次协商又达不成协议,依照本法规定又难以划定权属界线确定其权属的,可决定收归国有,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决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办法》第三十四条建议修改为: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拨除所栽种的树苗、没收所采伐的木材或违法所得、没收从事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设施和工具。
至于为什么建议增加“没收所采伐的木材”这条呢?是因为:有的争议的一方看见山上有值钱的林木,有利可图,便采取先下手为强的办法,无视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封山通知书”,滥伐争议山上的林木,林木伐倒没来得及出卖就被发现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没收其木材,如果采取封存的形式,木材要么被慢慢偷盗掉,要么就会因调处时间过长木材腐烂在山上造成损失。
至于为什么建议增加“责令其拨除所栽种的树苗”这条呢?我想用一个真实的林权争议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申请人:乐安县龚坊镇黄乐村委会第一、二村小组。被申请人:龚坊镇砣上村委会第七村小组。双方因“上南美江”的山林权属问题产生争议。申请方于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向乐安县林权办提出调处申请,林权办依法受理了该起林权争议案,并按法定程序进行了通知被申请方提交答辩书和提供证据材料,同时下达了封山通知书等工作。被申请方也按时作出了答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林权办派员进行了双方在场的现场勘测,并做了双方的询问笔录,也组织过由双方代表和镇村干部参加的协调会,协调会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协调会结束后双方就发生过肢体冲突。二00八年春节刚过,被申请方无视林权办下达的“争议山场封山通知书”凭着村子大、人口多,买了一些树苗在争议山场东一株、西一株栽了零星的树苗。申请方发现了,第二天几十个社员到乐安县人民政府,要求政府派人拨掉被申请方栽种的树苗,政府苦于找不到拨树苗的政策依据,没有给申请方一个明确的答复。当晚申请方回到家中立即召开了群众大会,会议作出了二条决定,第一、由于政府不管决定自己去拨树苗;第二、由于村子小、人口少,拨苗后怕引起群体打架事情发生,决定当晚通知全村所有外出务工人员返村准备应战。第三天,每户一人上山把被申请方栽种的树苗全部拨掉了。拨掉树苗后全村进入了迎战状态,外来务工人员八十多人也相继返村,村口派人站岗放哨。龚坊镇党委、政府得知情况后,一边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一边派干部做双方的工作。县里成立了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工作组,由县领导带队前往龚坊,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才平息了此次风波。通过该案例说明如果《江西省山林权属调解处理办法》明确提出“责令其拨除所栽种的树苗”就不会产生此次风波。被申请人无视林权办下达的“争议山场封山通知书”这种野蛮行为受谴责的同时,对申请人做出的拨苗行为表示理解,因为“谁造谁有”是我国一贯的林业政策。如果当时不把树苗拨掉若干年后就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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