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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以江苏为视角/高汝成(7)

(二)加强监狱法制机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工作职能

  一是明确监狱法制工作的角色定位和法制机构的工作职能。首先,要明确法制工作的角色定位。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进一步明确将政府法制工作定位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因此,监狱法制工作的角色定位,应该是监狱全面推进依法治监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法制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监狱领导工作任务繁重,不可能个个成为法律专家。随着我国监狱法治的不断深入和监狱体制改革的继续推进,监狱法制工作任务也将日趋繁重,监狱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把法制监督作为规范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最大程度杜绝执法违法和执法不公现象的“防火墙”,切实推进监狱法制工作和依法行刑工作的进程。其次,要进一步明确监狱法制机构的工作职能。“法律的根本价值在于正义”,“法律发展的根本目标是促进人的发展,体现着浓重的人文精神,尤其在法治社会更是如此。”[2]现实中,由于我国重刑主义的传统和人治的流弊,容易导致行刑权的滥用和扩张以及改造罪犯职能的弱化,造成法治进程中人文精神的流失。因此,监狱法制工作就是要在协调好惩罚和改造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使我国监狱行刑正确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有效限制和约束行刑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刑人的合法权利和恰当利益,这是监狱法制工作实践必须树立与贯彻的理念。笔者认为,目前,监狱法制机构应围绕“监督职能”的发挥主要承担如下工作职能:(1)通过刑事执法实践调研,协助监狱领导依法决策,在保障决策的合法前提下,力求决策的适当,以全面推进依法治监工作。(2)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即负责本监狱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办理上级机关及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事宜,彻底克服监狱中存在的“专制”代替“法制”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3)审核监狱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并向监狱提出行政处罚或违法执法案件的处理建议。(4)指导监狱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办理行政复议应答、行政应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在这些工作中,法制工作人员不是以责任者的身份介入办案(如狱内侦查、行政处罚等)活动,而应以执法监督人和指导者的身份出现,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进而考核执法工作,通过对办案活动的制约,确定正确的侦查、执法导向。(5)履行法制监督职能,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行使对监狱有关部门投诉案件处理的监督职能。督促监狱完善执法制度,落实执法责任,针对执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完善明确的、操作性强的执法制度和程序规范,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要在执法考评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狱务公开”、“政务公开”,保证执法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要在案件审核中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纠正,及时警示和告诫,坚决克服执法问题屡查屡纠屡犯的现象。理顺监狱内部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信访等多个执法监督的关系,形成执法监督合力,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6)组织监狱执法人员参加刑事执法培训,等等。至于法制宣传工作,笔者认为,法制部门不应成为宣传的独立主体,而是应该配合监狱宣传部门做好民警职工的法制宣传与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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