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以江苏为视角/高汝成(8)
二是切实增强监狱法制机构职权行使的中立性。首先,要充分认识监狱法制部门职能在监狱工作职能体系中的地位。从外部监督来看,监狱工作除了检察院的专门监督,还有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及国家权力机构的监督,但总体上缺乏一种渗透于监狱机关各个执法环节的、真正能够直接作用于民警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的监督形式;从内部监督来看,主要的监督形式是法制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两者监督的出发点和监督形式是不尽相同的,纪检监察侧重于预防违法查处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这是一种间接的事后监督,与直接参与、事前、中、后全程监督的广泛、紧密地法制监督相比,法制监督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次,要实现法制工作对警察执法监督的中立性。依法治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它深深根植于受刑人的自尊本性,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定产生腐败。”由法制部门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介入执法检查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和不足。目前,监狱机关履行执法监狱职能的机构往往是一个临时性的执法督察小组,它往往抽调政工、纪检和管教部门的人员组成,不少监狱甚至把法制部门的人员排除在外。在这些人员中,政工部门的人员往往侧重民警警察风纪的检查、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由事后监督变为事中监督似乎也无不妥,而管教部门的民警既是执法者和管理者,让他们参与督查至多是行使管理权的一种表现,“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难以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这也成为监狱工作中某些违法违规现象长期得不到彻底整治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监狱执法监督中必须需要一个不受隶属关系约束的保持中立性质的法制部门才能有效行使执法监督,保证执法规范和公正廉明,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及时的调研修改。再次,要加强执法规范的分析研判工作。监狱的法制部门要加强法律适用的研究,吃透法律精神,认真剖析各种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和依法处理的难点,有针对性地指导有关部门的办案工作,在强制措施运用、证据收集、处理标准等方面为狱内侦查、狱政管理等部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要开展对案件审批积累问题的分析研判,将收案审批、案件审核、复议诉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监狱各执法部门,提高行刑执法与案件办理的证据和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
(三)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法制工作组织保障
一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监狱法制工作.监狱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监狱领导要加强学法、用法、守法,彻底扭转陈旧、传统、人治的管理模式,提高依法行刑的能力和水平。法制工作,如若领导不重视,其作用很难得到充分发挥。依法行刑工作涉及监狱全局性工作,不单是法制机构的事,而是监狱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职责内的大事。因此,推进监狱依法行刑工作,关键在于领导,提高监狱主要领导对法制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做好法制工作的有力支持。二是尽量配齐配强专职法制人员。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监狱警察视为一般的行政干部,过分强调了其行政性,而忽视了其执法的技术性和职业的专门化。监狱机关在民警队伍分层、分类管理体制改革及推进民警队伍人才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年轻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选调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同志担任法制部门的领导,尽量配齐配强专家型、骨干型、实战型的法制工作人员,并保持适度的稳定性。要明确法制工作机构是履行法制工作职能的综合部门,是监狱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重视和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作用。三是形成专业化的法制工作文化氛围。“中国的人才在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上并不比国外差,但在职业化素养方面却欠缺很多。”[3]从职业特点来看,监狱法制工作人员作为监狱机关一个特别的警种,是监狱法制机构实践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有其特殊的性质、特点和职责、任务。因此,监狱法制工作人员要求具有自己职业特点的传统和气质,必须形成自己的特有文化。这种法制工作民警特有的警察文化应当融合监狱民警职业共性和个性的内涵并在五个层面上发展与提升。第一层次是以监狱警察制服、警衔标志所体现出来的硬件性、实物性的职业公性符号;第二层次是以口号、命令、规范警务词语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监狱警察的工作目标追求和价值观念取向;第三个层次是由规章、制度、纪律、行为规范等体现出来的警务理念、要求,以及警察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文明素养、礼仪及执法监督水平;第四层次是由警察群体所体现的警歌、监狱警察精神和警察队伍中先进典型的形象;第五个层次就是根植于每个法制工作警察内心的公正执法理念、服务意识、人权意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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