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以江苏为视角/高汝成(9)
(四)措施上不断创新,努力实现监狱法制工作的现代化
一是健全人才职业准入与培养机制。法制工作部门在人才引进上可仿效司法考试,设立较高门槛,保证吸收具有良好思想品质、文化素养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淘汰品德和心理素质不能适应人权保护和未来发展的人员,通过若干年有意识的定向筛选,逐步建立起法制工作特有的职业标准,使保护受刑人权利这种价值取向成为监狱法制工作人员对人权保护的制度规范的理解和掌握能力。在法制人才培养上,监狱要适应组织专业化发展这一世界性潮流,将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纳入民警长远发展规划,建立职前专业化和职后专业化相衔接的人才培养制度,实行法制工作人员聘任制与法制员证书制度,将专业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作为从事监狱法制工作的必要条件,以此来推动法制人员的专业化发展和职业化成长。[4]二是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律师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据此,监狱民警是国家公务员,即使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也不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但是,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以及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3]32号)),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具有律师资格以及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的监狱民警,可以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取得公职律师任职资格的监狱民警作为监狱的专门人才不但可以行使法制部门工作人员的职权,还可以接受监狱的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审查合同、参与招投标等),代理监狱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等活动,可以为受援人(含监狱的民警、职工、罪犯)提供法律援助。这样可以放大监狱的人力资源效应,将工作领域拓展到维护监狱机关、民警职工和罪犯等主体民事权益的范围,公职律师还可以担任监狱企业的法律顾问,维护监狱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推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制度。法制部门对于监狱有关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案件,要积极推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规范化,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统一格式,以进一步强化监狱有关部门办案人员的自我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技能和写作水平,使行政处罚和狱内案件侦查趋向理性化,不断提高行刑执法与狱内办案的质量与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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