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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也是人!—对《徐国栋有点走火入魔了?》一文的回应/宋飞(2)

  笔者的想法如下:第一,法学家也是人,人都是有感情的动物。对于一起发生在自己书斋附近的血淋淋的交通事故,难道就应该麻木不仁么?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会发出几声感概的,就算语言过激也在所难免。第二,徐教授既不是法官,也不是政府官员,做学术的本来就是一个相对超脱的自由职业。第三,以上言论并非出自他的哪一篇专著,与严谨学风没有必然的关联性。第四,徐教授本来就是研究民法和罗马法的。笔者曾经向其询问对其他领域是否感兴趣,得到的回答是:“由于忙于专业研究,而这部分在我的专业领域之外,所以我顾不上关注它们“。因此,对其他部门法一时说错几句话也不奇怪。况且徐教授是不怕顶着钢盔冲锋在前的!

三、既然杨子秋提起了徐教授对几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看法。我也搜集了徐教授有关交通肇事案件的留言,结合愚见观点点评一下:

  “徐国栋:高度赞赏最高法院把酒驾杀人当作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理,希望更进一步,把斑杀(以汽车在斑马线上杀人之简称)按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
  ……这一段留言的发布,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出现于网络。当时,也就是2009年9月8日上午八点50多,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死刑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大家基本上形成共识,于是于2009年9月8日上午11时许在网上公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赞同下级法院的做法,决心要把上述酒驾杀人问题当作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的态度和立场。
  “徐国栋:强烈要求厦门市政法机关严惩前天在胡里山炮台斑马线杀死老阿嫲并逃逸的肇事司机,建议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死刑 。”
  ……厦门的这起交通事故,我在网上查到的信息是:2009年8月24日晚十点五分左右,在厦门环岛路胡里山炮台公交车站边的斑马线上,一个驾驶深色(应该是红色)轿车的无良司机,将一位80岁的老人撞飞20几米后,驾车逃逸!路过的车子没有一人停下报警!这个斑马线已经数次吞噬了鲜活的生命!。但是笔者个人认为,杭州飙车案与此案非常类似,只不过胡斌是有钱人的孩子,他都定交通肇事罪,只判三年。相信厦门的这个肇事司机即使现在被人举报抓捕,也不会判死刑的。否则,同案不同判,我国的司法机关不就成了偏袒富人的帮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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