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界定/luo920824(10)
3。从严格意义上言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有区别的。对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才可认定为工伤,在对于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受雇佣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一般不以工伤论处。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人们雇佣对关系和劳动关系一般不作细分
本文作者评析
本案的焦点的确是原、被告各方主体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存在重大争执
评析本案必须要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和联系加以研究。
两者的共同点是: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中均存在一主当事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指示而工作,另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报酬的事实。
但对于怎么样界定原、被告各方主体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人民法院的裁判结论和评析专家先生对本案的界定都是错误的,本案明显是误判。试评析如下:
先将本案做一个变例:
如果说原告林显福知道每工获利三元将要付出如此大的代价,其实隐藏着更大代价,如果被告郑达赞和其他工人不幸摔死或者是摔成高位瘫痪,按照本案法院的审判和评析专家先生界定都将要原告林显福承担法律责任。如此高昂的代价与每工获利三元构成权利和义务严重的不对称,原告林显福能够预见这样的后果,那他怎么样也不会要求每工获利三元了。除非是利令智昏。
假如案情是这样的,原告林显福预见这样的后果后不再要求每工获利三元,而只拿自已的本分工钱,并不再代领工钱,而是要其他工人自领工钱,和被告郑达赞及其他工人共同劳动,还要求被告迅达公司派人到场管理;监督,此时被告郑达赞出了工伤事故,又谁担责。原告林显福吗?原告林显福已经和被告郑达赞和其他工人一样劳动,一样工钱,再要原告林显福担责是不合法理。被告郑达赞自己承担吗?被告郑达赞此时虽然多拿了三元工钱,显然被告郑达赞不会因为多拿三元钱而改变被雇佣的性质。正如人民法院的结论审判和评析专家先生的评析:被告郑达赞的工作的内容是交付劳动力,他的劳动成果和原告林显福以及其他工人的劳动成果混合在一起,显然;他是被人雇佣。被谁雇佣,是原告林显福吗?原告林显福已经是和被告郑达赞和其他工人同样劳动,也没有获取被告郑达赞每工三元的差价,所以说此时被告郑达赞不是被原告林显福所雇佣。显而易见,此时雇主是被告迅达公司。
回到本案,需要论证有几个问题:1原告林显福与被告迅达公司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2原告林显福与被告郑达赞是什么关系。3被告迅达公司与被告郑达赞是什么关系。4点工关系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5每工获利三元的性质。6被告迅达公司的 法律责任。7代领工钱是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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