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界定/luo920824(11)
1、原告林显福与被告迅达公司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原告林显福被被告迅达公司叫来做工,约定每工58元,并要原告林显福多找几个人来做事。上工后,被告迅达公司没有派人到场管理;监督。应当说,本案的关键症结问题就在这里。被告迅达公司没有派人到场管理;监督,是没有义务管理;监督,还是有义务管理;监督,而没有管理;监督,没有义务管理;监督,当然不应担责,但是必须支付一笔管理费给应担责的人。因为谁在管理;监督,谁就是雇主(用人单位),就要进行管理;监督,就要承担雇员(劳动者)劳动风险。而管理;监督,承担雇员(劳动者)劳动风险是需要投入大量成本的。从案情看,被告迅达公司只是没有派人到场管理;监督,也没有委托原告林显福管理;监督,更没有向原告林显福支付管理;监督和承担雇员(劳动者)劳动风险的费用原告林显福既然没有得到这笔费用,为什么要承担自已和其他工人的劳动风险。这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从这一根本原则看,被告迅达公司与原告林显福之间的法律关系就认定为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再说,原告林显福和被告郑达赞等人上工以后,不管工作效率高低,皆是每工58元,这说明原告林显福和被告郑达赞等人交付的是劳动力而非劳动成果。这也是雇佣关系的显著特征。
2、 原告林显福与被告郑达赞是什么关系:
被告郑达赞是原告林显福找来做工的,但这不能说明他们之间就存在雇佣关系,因为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价值归雇主(用人单位)所占有。原告林显福虽然获取了被告郑达赞每工三元,(这个问题下节讨论)但这不是被告郑达赞全部的剩余劳动价值,也不足以承担被告郑达赞等人的劳动风险。被告郑达赞的剩余劳动价值归谁所有,仔细分细就不难看出,如果原告林显福是承揽人,雇佣被告郑达赞等五人做工,此工程需用1500工时完工,在原告林显福和被告郑达赞等人的努力下,只用了1000个工时,这500个工时的价值归谁所有,显然不是原告林显福,而是被告迅达公司,这也说明了原告林显福不是他们的雇主,谁是雇主,谁占有他们的剩余劳动价值,那就是被告迅达公司。被告迅达公司雇佣原告林显福和被告郑达赞等人。原告林显福和被告郑达赞等人只是同事关系。
3、被告迅达公司与被告郑达赞是什么关系
从上一节已经讲到,被告郑达赞的剩余劳动价值归被告迅达公司所占有,他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
4、点工关系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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